裁判文书详情

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4日,被告人甘*建持斧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甘德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甘*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甘*建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山村路口处碰见其同居女友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一起,因怀疑俩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人甘*建持斧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砍伤。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额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部分骨碎片刺入硬脑膜、造成硬脑膜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甘*建在屏南**派出所办理户口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甘*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宁德**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宁公刑技(法医)字(2011)8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0)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甘*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甘*建有前科,持械伤害他人,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甘*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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