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与前妻离婚,怀疑是被害人张*从中作梗而怀恨在心。2015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郭*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宝泰桥路段,碰见前妻黄*骑助力车载着被害人张*,被告人郭*便用摩托车碰撞黄*的助力车将其拦下。被害人张*见势不妙就往路边跑,被告人郭*手持木棍追上被害人张*,后将被害人张*殴打至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左胫前段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黄*、蒋*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郭*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