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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赣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2日江西**民法院作出(2006)赣监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30日江西**民法院作出(2008)赣监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6日,2013年11月14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一年零四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经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何**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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