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名村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饶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名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1日,2013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5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年,一年零一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名村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姚名村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名村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2008年《江西**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放宽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名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