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程*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程*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永修县**程家组和永丰垦殖场南山村后村组有些土地相连,由于政府修路征收了这些土地并给补偿,两村村民对这些土地的产权产生了争议。经两个乡政府商议,2013年11月9日上午9点钟两村村民在争议土地见面,准备确认并划分土地产权。后村组的村民熊**来到现场,被告人程*副用手指着熊**说“你们不要脸,我拿田给你们种,都没收田*,还说地是你的。”熊**挥手拨开程*副的手,程*副就上前用拳头打熊**。一旁的被告人程**看到双方动手打起来了就上来帮忙打熊**,熊**见状也用拳头还手打程*副和程**。周围的程家组村民见此情况都冲过去帮忙,将熊**打倒在地。在场的乡村干部见状拉开打人的村民,并将熊**送到医院。

经永修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2013年11月11日,二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医药费等损失9.2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的陈述、证人程**、程某某、戴*、熊*、熊*甲、左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小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程茂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