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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龙故意伤害(2015)赣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童*在赣县镇农贸市场与被害人王后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童*持木棍将被害人王后右腿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后伤势为轻伤一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童*的供述,被害人王后的陈述,证人陈*、陈*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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