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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故意伤害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溆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舒**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3月底累计考核分12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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