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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王**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至2015年3月底,累计考核分119.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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