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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林**、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丁某某以被告人林**、林*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林**、林*乙已与自诉人丁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自诉人丁某某对被告人林**、林*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人丁某某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丁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经审查,自诉人丁某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丁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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