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文刚勇与被执行人杨**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982.2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