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哈市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8月28日22时许,在哈密市北郊路跃进村四组一出租院内,被告人王**父亲王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相互撕扯,后被告人王**持菜刀向被害人代某某头部连砍两刀致被害人代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击打头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上诉提出,自己是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22时许,在哈密市北郊路跃进村四组一出租房院内,上诉人王**父亲王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证人唐*因工地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后代某某儿子代甲持木质板凳,唐*儿子唐甲持铁质折叠椅,四人围殴王某某,正在洗澡的王某某之子王**持自家菜刀冲出,向被害人代某某头部连砍两刀,被害人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击打头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代甲报案书及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0点多,我父亲代某某和王某某在吵架,王某某用手指着我父亲和唐*,我父亲、唐*就和王某某撕扯在一起了,我父亲和唐*就用手推搡王某某,王某某也还手了,我推了王某某,王某某也推了我,我顺手拿起木凳打王某某,也没有打上,唐*某的儿子唐*拿着一把铁椅子也要打王某某,打上了没有我不知道。王某某、唐*某的妻子及我们老板胡*就在劝架,我转身看见我父亲用手捂着头,血往下流,王*(王**)说赶快送医院,王**就把我父亲抱到了胡*的车上,送到了医院,我打110报警了。我听我妻子说是王*用菜刀砍伤的我父亲,但是我没有亲眼看见王*用菜刀砍我父亲,王*把菜刀往我们院子中间的污水池子里扔的时候我看见了。我父亲的头左侧和后脑勺被砍伤了。

2、证人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代某某和王某某因为工地上的事情吵起来,我父亲唐某某过去说了几句,王某某指着我父亲骂,我和王某某对骂,对骂的过程中我们推搡了对方几次,我顺手拿着把折叠椅准备打王某某。我看到代某某用双手捂着他自己的头,都是血,警察到了后询问谁用刀砍人,王*(王**)说是他砍的。我没有看到有人拿东西。我没有看到王*砍人经过。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0点多,我到跃进村4组胡*给木工租的房子时,王某某和代某某、唐某某因为工地上的事情吵了起来,我看到唐某某上去推了王某某一把,唐某某儿子和代某某的儿子分别拿着一个木板凳和一个铁椅子一起打王某某,唐某某和代某某什么也没有拿,他们四个人围着王某某打,王某某也用拳头打唐某某等人,我后来看到王某某拦着王某某的儿子,代某某双手抱着头,他的头上流出很多血。我没有看到王某某儿子用菜刀砍伤代某某,后来警察来了之后,王某某的儿子说代某某是被他用菜刀砍的,菜刀被他扔到院子里的污水坑里了。后来王某某把代某某抱到胡*车上,送到医院去了。

4、证人肖*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因为工地上的事情,代某某和王某某吵了起来,之后唐某某父子也与王某某吵了起来,在争吵过程中,他们互相撕打起来,唐*拿着铁椅子,代某某拿着木板凳和代某某、唐某某一起围着王某某打。我只看到王某某手里拿着一条毛巾。王某某的儿子王*(王**)从洗澡间出来,他看到他父亲挨打后,就冲进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王*拿着菜刀冲出房后推了我一把,等我站稳以后看到我公公的头上已经流血了,我没有看到王*用刀砍伤我公公的具体过程,王*右手提着一把菜刀,愣愣地站在那里,还喊了一句赶快报警。王某某的弟弟王某某抱着代某某上了胡*的车。

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9点多,我从工地干完活回到跃进村四组的出租房,我看到唐某某、代*某合起来殴打王某某,三个人撕扯在一起,唐某某的儿子唐*从地上拿起一把铁质折叠椅子准备殴打王某某,王某某的弟弟拉架,唐某某的老婆谭某某上前去拉唐*,那边唐某某和代*某正在殴打王某某,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没多久王某某的儿子王**看到自己的父亲挨打,就冲到代*某和唐某某跟前挥手,这时我才看见王**挥舞的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王**挥舞了几下菜刀,就见代*某双手捂着头,手上和头上都是血,代*某的儿子代*出门后从地上拎起一个小木凳准备砸王某某,还没有砸下就见代*某头上流血了,代*就扔了小木凳将代*某扶住,送医院。过了不久警察到了,询问是谁砍的人,王**就说是他用刀砍的。代*某、唐某某殴打王某某是因为工地上干完活卸剩余材料的事情,打架时唐*手里面拿着一把铁质折叠椅子,代*手里拿着一个小木凳。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1点左右,在哈密市北郊路跃进村4组出租房,因为工地上的事情,我和代某某发生争执,胡*把我们劝开了,这时唐某某过来和我又吵起来了,唐某某的儿子认为我骂唐某某了,上来一脚踹在我的肚子上,代某某父子和唐某某父子四个人围着我打。代某某、唐某某用拳头打的,唐某某的儿子拿着铁椅子,代某某的儿子拿着一个木制的板凳打的我,我弟弟王某某一直在拉架,后来他们突然不打了,我抬头看到代某某的头上流血了,我儿子王**站在代某某旁边,王某某把代某某抱到胡*的车上送医院了,我儿子说是他用菜刀砍的代某某,我儿子说把菜刀扔到污水池里了。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出去看见代某某和王某某因为工地上干完活卸材料的问题吵架,我说应该王某某一个人卸,王某某站起来指着我说你是不是老板,我儿子唐**某某你干啥,王某某的亲兄弟过去推了我儿子唐*一把,我过去也推了王某某的兄弟,我们互相推搡到院子外面的路上了,听到院子里代某某的叫声,我和王某某的兄弟进院子了,看见代某某左手捂着脸,脸上有血,胡*就开车送代某某去医院了。*某某的儿子王*(王**)自己说是他用菜刀砍伤代某某的,我没有看见代某某怎么受伤的。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在跃进村我们租住的房屋,我哥王某某和姓代的因为拆卸盖楼用的材料的问题打起来,先是姓唐的两父子打我哥,后面姓代的两父子打我哥,我过去拉住姓唐的男的,我把他推出了大门,姓唐的老婆把我拉开了,我进到院子里,看见姓代的坐在院子门口的凳子上,头上一直在流血,我侄子王**说叫120把姓代的拉到医院,我就把姓代的抱上了车,老板就开车拉到医院去了。我不知道姓代的男的怎么受伤的。

9、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我下班回到哈密市北郊路跃进村4组的房子,姓代的男子因完工后建筑材料应该谁来收,与姓王的吵起来了,我老公出来劝架,那个姓王的男的用手指着我老公唐某某,我儿子唐*上去理论,然后姓王的男的弟弟和我儿子两人撕扯在一起,这时我看到姓王的男的儿子拿了菜刀从房子出来。后来我看到姓代的男的用手捂着头,头上都是血,大家赶紧把姓代的男的送到医院去了。我看到姓王的男子、姓代的男子、姓王的男子儿子打架了,其他人都是劝架的,姓王的和姓代的是空着手打的。

10、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0时许,我去哈密市北郊路跃进村给工人租住的平房,王某某、代某某因为以前施工的事情在争吵,这时姓唐的从别的房屋里出来和代某某合起来和王某某吵,姓唐的这个人和代某某把王某某逼到了墙角,王某某推了代某某一把,代某某和姓唐的这人就开始动手打王某某,姓唐的儿子唐**到王某某跟前打王某某,当时好像没有打上,这时唐*母亲就把他儿子抱住了,将唐*手中的小板凳抢了过来,扔在了一边,代某某的儿子代*也冲过去打王某某,打没打上我没看清,当时所有人乱成一团,我在拉架劝人,我把乱成一团的人拉开后,转身一看,我看到代某某用左手捂着头站在水池旁,王某某的儿子拿着菜刀站在房屋门口,代*就跑过去把代某某的手拿开,我就看到代某某头上裂了一个口子,我就赶紧和代某某儿子把代某某送到了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我就让代*报警了。我没有看到是谁砍的代某某。

1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密**急诊科主任,2014年8月28日晚上,我在红**院急诊科值班,有几个人送了一位病人到我们这,我当时看到那个病人头部左侧有两个伤口,锐器伤,都很深,颅骨外板都裂开了,而且伤口大量出血,当时病人已经昏迷状态,随时有生命危险。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医院脑外科医生,2014年8月29日凌晨0点左右从急诊室转过来一个头部被砍伤的病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头部已经被急诊室清洗,包扎缝合,他的头部有两处锐器伤,都特别深,头部后面的一道伤口里面颅骨都裂开了,而且大量出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13、上诉人王**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们宿舍院子里的澡堂里洗澡,听到我爸和代师傅在院子里因为工地上干活的事情吵架,最后动手打架了,具体谁和谁打架我不知道,但我听到里面有我爸和代师傅的声音,谁先动手的我也不知道。我赶忙出来看,院子里很多人围着我爸,有人打我爸,是谁打我爸我没有看清楚,还有人在拉架。我看见唐*拿着凳子准备打我父亲,其他的人我没有看清楚,我就进到宿舍里把我们做饭用的菜刀拿出来到院子,好多人围着打我爸,想用菜刀吓唬一下他们不要在打我爸了。我出来看见一个人拿着一个小木头凳子向我爸冲过去,我用左手拉了一下他的左肩膀,那个人停下来,我看到是代师傅,我又推了一下,代师傅就和我面对面站着,我就用右手的菜刀在代师傅的头上连续砍了二下,第一刀砍在他的头部左侧,第二刀砍在什么部位我没有注意,我拦住代师傅的时候,他手中的凳子放的比较低,他看到我的时候,就把凳子举在胸前,我砍他的目的就是让他停下来,不要用凳子打我。砍完之后代师傅就站在那里捂着他的脑袋,我把还和我爸撕扯的人推开,我看到那个人是唐*的母亲,没有人动手了。我对着代师傅说赶快去医院,我顺手把菜刀扔到水池里了。我回到宿舍站了一会,外面来警车了,我就到警察跟前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下。我还有个小名叫王*,工地上的人也都喊我王*。

1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体内未检出乙醇、乐果、毒鼠强、敌敌畏、呋**、甲拌磷成分。

15、DNA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木板上、院内水池南侧地面上、桌子以及凳子上的血迹均为死者代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6、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代某某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灶性出血,脑水肿。

1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代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击打头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引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8、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王**对持刀砍伤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

1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尸检情况及王**指认现场、辨认作案工具和被害人照片。证人王某某、王**、肖*辨认凶器菜刀,证人谭**、肖*、蒋**、胡*辨认王**照片等情况。

21、户籍证明证实,王**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王**均无异议,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害人代某某等多人围殴王**父亲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王**案发后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从轻处罚。王**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及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上诉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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