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陈*强诉被告人魏**、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陈**与被告人魏**、苏**刑事自诉案的起诉状,要求被告人魏**、苏**承担1、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向自诉人赔偿损失9384.77元,3、由被告人承担案件诉讼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陈**起诉被告人魏**、苏**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其提供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自诉人陈**提供的二被告人的住址均为户籍地住址且系外地(甘肃、宁夏),二被告人均为外地务工人员,无固定住所,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确定二被告人的下落。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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