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科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在互相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朝被害人张某某左侧后腰部打了三拳,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脾脏破裂被摘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害人张某某表示其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刑事技术照片、(**(物)鉴(活检)字(2014)079号鉴定文书、被害人张某某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属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报经本院2015年8月18日第3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