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别某以被告人马**、马**、马*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马**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马**、马*丙的控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别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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