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别某以被告人马**、马**、马*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马**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马**、马*丙的控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别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海*等五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米有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依*?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诉马**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马*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某甲、邓**、盛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