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寇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1日6时许,在正阳县付寨乡殷寨村油坊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因家庭琐事与其岳母寇某某发生口角,陈*将寇某某摁倒在地,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寇某某颈部猛划数次。后被他人拉开,未能继续行凶。经鉴定,被害人寇某某脖子之损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陈某某、陈**、姜某某的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伤情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寇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的意见是:被告人陈*下手的部位是人体致命部位,刀柄断裂说明力度很大,事发后被告人不赔偿、不认罪,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我只是想伤害被害人寇某某,并没有想要杀害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婚后因妻子张某某经常和岳母寇某某信教事情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对寇某某产生怨恨之心,在平时夫妻争吵中,被告人陈*就扬言杀害寇某某。2013年9月10日夜晚,被告人陈*与其妻子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次日6时张某某要去其母亲寇某某家并对陈*喊“你不是要杀我妈吗,有种你来”。被告人陈*和张某某一块去寇某某家,被告人陈*遂和张某某到寇某某家时,寇某某开门时听说被告人和张某某吵架了,并听到张某某说陈*要杀人,寇某某就边开门边说正想死找不到垫背的。开门后,被告人陈*遂产生杀人之心,在进入寇某某室内后,随即把寇某某推到卧室的地上,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划寇某某的颈部。在撕扯过程中刀子掉落在地,被告人陈*又去拿镰刀,寇某某和张某某抓住了镰刀柄,闻讯而来的邻居陈**、姜某某一块把镰刀夺了下来。被告人陈*又跑去厨房,寇某某等人跑出院门,被告人陈*才未得逞。经鉴定,寇某某颈部之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9月10日夜晚,我和妻子张某某吵架了,我妻子受岳母寇某某影响信主,我对岳母有意见,吵架中曾说妻子,你再无理取闹,我就杀你妈。次日早上六七点钟,我妻子拿着行李要回娘家,走到我家不远的柏油路上大声辱骂我,陈*你过来,你不是要杀我妈吗。我当时恼火了就走到我妻子身边,她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着到了岳母家。张某某拍打着岳母的门要我岳母赶紧起来,并说我杀我岳母。我岳母边开门边说,反正也老了,死了也拉个垫背的。我进屋后就把我岳母推倒在客厅地上,从裤兜里拿出折叠刀对着她脖子划,但是没划到,岳母就开始喊,我拿刀接着弯着腰对着她脖子咽喉部分划,她就用手挡。我妻子也开始喊人,我就慌了,想跑,我岳母拽着我不松手,我又朝她脖子下面划,收回手的时候看见刀刃不见了,我就跑,我岳母仍拉着我不放手,我就挣着拖着岳母到了机子边,我拿起镰刀准备自杀,这时候就有人拉住了我,我就往厨房跑,考虑到我要负责,我就跑了。

2、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11日早上六点左右,我还没起床,听见我女儿张某某喊我开门,说陈*打她了。开门的时候她又说,妈,陈*准备杀你,昨天晚上就要过来杀你,被他爸妈拦住了。我一听就很生气,就说,正想死找不到垫背的。开了门我女儿先进的客厅,陈*进来就拿着一把刀对我说,既然过不成,就一块死吧。我当时就懵了,我女儿就出去喊人,我记不清陈*怎么把我弄到卧室的,他把我按倒在地就跪在我身上,用刀子朝我脖子上划,我就抓着他的胳膊扭动脖子不让他划,但还是划到了,流了很多血,我女儿回来了,就上去拉陈*,陈*又打我女儿,把她后颈也划伤了,我就喊着报警,陈*又朝我脖子上划,我用手去挡,把他手里的刀子挡掉了,他又到客厅拿了一把镰刀,我就拽着镰刀把不松手,邻居们过来就把镰刀夺了下来,他又到厨房去拿菜刀,我就往外跑了,陈*也没有追。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夜里因为陈*天天玩游戏,我们吵架了,陈*还打了我。次日早上6时许,我用床单包着衣服想回我妈家住,陈*送我,我和陈*到我母亲寇某某家门口,她还没起床,我喊我妈开门,她听见我哭了,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陈*要杀那个,杀这个,脾气没有一点改的意思。我妈开着门说,正想着死没有垫背的。我妈把门打开,我刚进去把东西放地上,陈*就上去用胳膊勒着我妈的脖子朝我妈房**,我妈喊我,我看见陈*一只手勒着我妈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一个折叠刀朝我妈脖子上划,并把我妈摁倒,我赶紧上去拉,陈*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姐姐张**从楼上下来了,我把她推出去,让她赶紧打电话。陈*仍继续摁着我妈,地上全是血,我又去拉陈*,撕扯中小刀掉在了地上,陈*又跑到大门后面拿着一把镰刀朝自己脖子上比划要自残,我妈就上去抓着镰刀把子,陈*捏着镰刀转过我妈,把她勒到怀里想割我妈,我就求他说,陈*,我就一个妈,你杀了她我咋活。陈*说,咱都不活了。邻居过来拉陈*,把镰刀夺走了,陈*又跑到厨房要去拿刀,被拉住了,我就赶紧进厨房把刀拿了出来,把镰刀也捡走了,我和我妈、我姐就朝南走了。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6时许,我在楼上睡觉,听见我妹妹在楼下哭,我就穿衣服下楼,在一楼楼梯口处就听见楼下有厮打声,还听见我妹妹喊我,我确信楼下打起来了,我就赶紧上楼拿手机,准备对打架的情况录像,我再次走到一楼楼梯口时,看见陈*将我妹妹按在地上又打、有摔,我妈在后面拉陈*,陈*又去殴打我妈,并将我妈推向我妈卧室,我就走到我妈房间门口准备录像,我妹妹看见我就将我向门口推,我看见陈*把我妈按在缝纫机下面打,地上还有血迹,我出大门口就报警了,报警后看见陈*父母走了过来,邻居张四来的媳妇和母亲也出来了,我跟着他们到我妈家大门口,听见陈*说,死了算了。我看见陈*准备往产花机上撞,陈*和我妈在撕拽,两个邻居就过去拉他们,不一会他们就都出来了,我妹妹手里拿着菜刀和镰刀,我妈脖子上有一处刀口,下巴、脖子上全是血。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0日夜里,我儿子陈*和儿媳张某某因为玩电脑的事情生气了,11日早上张某某收拾东西准备回娘家,我没有劝住,她就走了,走到西面的南北路上时,她就嚷着,陈*,有种你倒俺妈家来。陈*就跟过去了,陈*对我说,我今天一定要去她家,把她送回家。我害怕出事就在后面跟着,走到寇某某门口时遇见陈*赤脚从屋里出来,张某某手里拿着镰刀和菜刀,寇某某用卫生纸按在下巴下面,下巴在流血。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6时许,我听见外面有人吆喝,赶紧出去看,到张某某家看见陈*、张某某、寇某某三人捏着一把镰刀把在抢,我和我婆婆一块把他们拉开了,后来陈*又想跑去厨房,我想着可能是拿刀,就拉着他,张某某跑到厨房把刀拿走了,就都出去了。

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9月11日,我在屋里听到邻居寇某某闺女张*甲在门口叫喊,我就和我儿媳妇陈*甲过去看,我在门口站了一会,看见陈*甲领着寇某某娘三走了,我和陈*甲也走了。

8、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正〉公〈刑〉鉴〈法〉字〈2013〉第(727)号鉴定书、伤情照片、住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寇某某颈部之损伤构成轻伤。

9、电子数据QQ签名,被告人陈*9月14日的QQ签名:我活着,你是逃不掉的,包括找麻烦的请记住你做的一切,我还会回去的。

9、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2012年9月12日陈*与张某某办理过结婚登记类业务。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出生于1990年1月23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12、到案证明,2013年9月27日17时30分许,惠州铁**车站派出所民警曾*在惠州西火车站进站口查获网上逃犯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因为家庭琐事产生杀人之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害人寇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的意见称被告人陈*下手的部位是人体致命部位,刀柄断裂说明力度很大,事发后被告人不赔偿、不认罪,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寇某某,并没有想要杀害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持利刃伤害被害人的颈部,并多次伤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且有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犯罪产生的原因系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可对其处罚时予以酌定考虑,因此,结合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