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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周*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周*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余**、周*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裴**出庭履行职务,余**及其辩护人河南**事务所律师马**、周*平及其辩护人河南**事务所律师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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