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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7月17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召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南**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张**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的儿子张*平时在家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不孝敬父母,经常打骂父母及其姐姐,先后用刀将其姐姐张伟和母亲王*砍伤,在外经常携带凶器酗酒滋事,动辄扬言拿刀砍人,曾被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2月7日下午,张*酒后在家将凳子摔在地上,并用手按住张**,向张**逼要被其母亲藏起来的砍刀,扬言要去砍死其舅舅王**,张**称不知道刀放在哪里,张*便又把厨房内的铁锅摔烂,并捡起碎铁锅片向张**的脸上划,张**跑到院子里,张*又将厨房的电炉子踢翻,将厨房门口的三斗桌摔在地上,又上前用手掐着张**的脖子继续要刀,并扬言“你不给我刀你就得死”,后张**掰开张*的手,张*又拿盘子砸张**,张**往外逃跑,张*就追撵,并准备去拿垃圾桶旁边的铁锨,张**发现后便跑回去将张*推开,将铁锨拿在自己手中。张*又上前,张**用铁锨朝张*的头部拍打,将张*打倒在地,后张**又用铁锨朝张*的头部连续拍打,致使张*当场死亡。张**系自首。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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