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高**、陈*、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开始,被告人王*甲与被害人王*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王*甲变卖家中房屋财产,将户籍迁至王*乙名下,二人共同将王*乙的三个孩子抚养成人。近年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争吵中王*乙让王*甲离开这个家,被告人王*甲为此多次殴打王*乙。

2014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与王*乙在房县姚坪乡黄坪村7组的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王**用双手揪王*乙的面部,并用镰刀把击打王*乙的额头、手臂、背部等部位,后又从堂屋组合柜内拿出一枚接有导火索的火雷管,并用打火机点燃一根香烟,扬言要炸死王*乙,王*乙见状上前掐灭香烟;被告人王**又点燃一根香烟,王*乙再次掐灭;如此反复四次。之后被告人王**遂放弃点燃香烟,将雷管、导火索收起放到堂屋组合柜顶上。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雷管两枚,一枚是火雷管;一枚是电雷管。送检疑似导火索两根,一根是导火索,具备传火性能;一根是已燃烧过的导火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的火雷管一枚、导火索一根,被害人王*乙的陈述,痕迹物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被告人王*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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