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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恩中法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恩中法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3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2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5月21日至26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施监狱提出,罪犯陈**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陈**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恩州检监意(2015)13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恩施监狱提请的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三年,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4季度表扬、2013年2季度表扬、2013年4季度表扬、2014年2季度记功、2014年4季度记功的五次行政奖励。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14号刑事裁定书、(2010)恩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裁定减刑已间隔三年,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依法可以减刑。《湖北**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安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鄂高法(2013)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监狱给予罪犯的季度记功、年终评定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或者沙洋监狱管理局评定的改造积极分子,可以折算为表扬。一次记功相当于1.5个表扬,一次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个表扬,一次评定为沙洋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2.5个表扬,一次评定为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相当于3个表扬”。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获得四次以上行政奖励的,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4个表扬可以减刑六个月,每增加1个表扬,可以多减一至二个月,最高不超过一年”。罪犯陈**在考核期内已获五次行政奖励,共计折合6个表扬,依规定最高可以减刑十个月,但罪犯陈**所犯之罪为故意杀人罪,属严重暴力性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规定,应当对罪犯陈**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决定对罪犯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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