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永州**养老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认为前妻秦某某说了其在外搞男女关系的话,毁坏了其名誉。因此从自己房间拿了一把锤子和凿子,来到秦某某房间,用锤子和凿子击打秦某某的头部,将凿子钉入了秦某某的头部,秦某某当即倒地。高*某回自己房间拿了一把菜刀自杀,将自己的脖子和手腕割伤,被高*甲看见将高*某手中的菜刀抢下。经湘永柳(2015)司鉴字第112号法医鉴定:秦某某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致:头皮多处挫裂创,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大脑镰出血,属轻伤一级。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凿子一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现场平面图、秦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治疗费用、高*某书信、证人高*甲、魏某某、高*、蒋某某、高*甲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认为前妻秦某某说了其在外搞男女关系的话,毁坏了其名誉。因此从自己房间拿了一把锤子和凿子,来到秦某某房间,用锤子和凿子击打秦某某的头部,将凿子钉入了秦某某的头部,秦某某当即倒地。高某某回自己房间拿了一把菜刀自杀,将自己的脖子和手腕割伤,被高正贻看见将高某某手中的菜刀抢下。经湘永柳(2015)司鉴字第112号法医鉴定:秦某某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致:头皮多处挫裂创,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大脑镰出血,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秦某某与其子女向本院出具报告,不追究被告人高某某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凿子一把、不予收押通知书、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秦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治疗费用、高*某书信、户籍证明、提起笔录等书证;证人高**、魏某某、高*、蒋某某、高*甲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泄愤故意用铁锤和凿子杀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纵观本案事实,本案系家庭矛盾导致的犯罪,且被害人在本案矛盾的起因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秦某某及其子女向本院具报不追究被告人任何民事责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