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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州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湖南**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2日、2012年5月2日、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谭*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谭*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因违反作息规定被扣0.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消费较高却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把握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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