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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时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1252.8元,已赔偿56381.4元,尚欠2487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时中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4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时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时中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时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3.6分。2013年5月因违反监规被扣10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时中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严重违规行为,且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时中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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