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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宗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于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于宗*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8分。该犯因违规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宗*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宗*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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