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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尧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尧**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7.5分。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尧**在服刑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尧**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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