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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路犯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4日,湖南**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瞿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瞿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瞿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3分。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打架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5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瞿路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打架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5分,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瞿路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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