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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烽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提讯了罪犯高烽朝。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高**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烽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1分。社区矫正机构溆**法局建议对罪犯高烽朝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溆**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烽朝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被告人高烽朝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烽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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