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其奶奶米某某在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二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周*某将米某某打伤,周*某的姑姑周**、姑父张**、表弟张*等人闻讯赶来,周**、张**等人与周*某发生争执打斗,周*某用石头将张**打伤后跑开并报警称自己被家人打伤。之后周*某对生活感到失望,认为自己家的亲属都看不起自己并还会来打自己,遂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携带在身走到龙场村院子外,抓住张*持携带的杀猪刀朝张*的颈部割了数刀,周**见状上前推拉,周*某又将周**按到在地上持刀朝周**的颈部、胸部等处割了数刀,同村村民李**上前将周*某踢倒在地,周*某看到其伯父周*乙也已赶来就跑开,后跑到村里的小路上割颈自杀,之后被发现并救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的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受人格改变的影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周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本案定性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矛盾发生后,作为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米某某、周**、张**、周**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系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连续的咒骂、威胁和恐吓,使得被告人周某某的情绪失控。

第二,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想要将被害人杀死,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被告人周某某系在受到不断的咒骂、威胁和恐吓以后才拿出刀将其姑姑周某甲和表弟张*割伤,之后并没有继续伤害姑姑和表弟,也没有继续伤害其他亲人。

第三,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罚。其理由为:一是被告人周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本案中部分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三是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四是被告人周某某患有癫痫病,且有精神障碍,应由其亲属对其妥善监护,并积极治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其奶奶米某某在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二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周*某将米某某打伤,周*某的姑姑周**、姑父张**、表弟张*等人闻讯赶来,周**、张**等人与周*某发生争执打斗,周*某用石头将张**打伤后跑开并报警称自己被家人打伤。之后周*某对生活感到失望,认为自己家的亲属都看不起自己并还会来打自己,遂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携带在身走到龙场村院子外,抓住张*持携带的杀猪刀朝张*的颈部割了数刀,周**见状上前推拉,周*某又将周**按到在地上持刀朝周**的颈部、胸部等处割了数刀,同村村民李**上前将周*某踢倒在地,周*某看到其伯父周*乙也已赶来就跑开,后跑到村里的小路上割颈自杀,之后被发现并救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的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受人格改变的影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周某某及张*、周**、张*甲、米某某等人的基本信息。

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7月4日13时许,中方县公安局花桥派出所接到周某某报警,称其在龙场乡龙场村家中因家庭琐事被家人打了,民警到现场经调查发现,周某某与家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后周某某用杀猪刀将其姑姑周**、表弟张*杀伤并用杀猪刀割颈自杀,民警及乡干部发现后将其带至怀化**民医院抢救,并在医院对其看护防止自杀、逃跑,直至8月4日痊愈出院对其刑事拘留。

4、周某某的病历资料:证明2009年1月17日至24日,周某某在怀化**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010年7月27日周某某在怀化**民医院心理测验报告单显示其无抑郁症状,无焦虑症状,无明显躁狂症状,偶有怀疑的想法,易发脾气,性格固执,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亦不大能改变,有时会有敌对性,偶有幻听;2010年7月21日怀化**民医院脑功能诊断报告单显示周某某脑功能中度失调。

5、证人米**(女,42岁,系周某某婶婶)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周*某将我婆婆米某某、姐夫张*甲打伤,还用杀猪刀将我姐姐周*甲及其儿子张*杀伤,后来周*某又自杀。中午一点多,我接到张*某电话说米某某被周*某打伤了,我和姐姐周*甲、姐夫张*甲、张*一起到三组院子,看到我婆婆娘额头上有一个小洞,脸上肿起,我和周*甲找到周*某,将他拉到我婆婆面前,想教育他,要他送奶奶去医院,并骂了他,谁知他将周*甲推倒在地,我就拿拐杖打他大腿一棒,他又用拳头打周*甲身上,张*甲来帮忙,拿了一根棍子打他大腿一棍子,他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张*甲头上打了一个大口子流了血,然后跑了。我们带起我婆婆来到大马路上等救护车,张*甲已去医院治伤,大约等了十来分钟,就看到周*某从院子里走出来,和他奶奶吵了几句,接着周*某就在马路上转了一圈。突然转到张*身后,一只手勒住张*的脖子,一只手从裤子口袋里抽出一把杀猪刀横在张*脖子上拉了几刀,周*甲看到就冲过准备拉开周*某,周*某就放开张*冲向周*甲,用脚将其踢倒,接着上前用膝盖压住周*甲腰间,一只手抓住周*甲的手,另一只手握着杀猪刀从上往下朝周*甲脖子处扎了几刀。这时李**就上前从周*某背后踢了他一脚将他踢倒,他爬起来就跑了。之后在场的人将张*、周*甲送到卫生院救治,半个小时后村长周*丙也来到卫生院并说周*某自杀了。后来我还看到周*甲的一只手掌上也被扎伤一道口子。

6、证人周**(男,24岁,系张某某儿子)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我们农场院子的周*某将他奶奶打伤,后来又用石头将他姑父砸伤,最后又用杀猪刀将其姑姑及其姑姑的儿子杀伤,是下午2点左右发生的事。张*甲被砸伤、周**和张*被杀伤时,我在现场看到,但周*某奶奶被打伤的情况我没看到。下午1点多,我在院子里杀牛的坪里看到周*某奶奶坐在石头上脸上都肿起,额头上有一个洞,当时很多人在场,周**和米*乙就去找来了周*某,边走边骂他,叫他拿钱送奶奶去医院,周*某突然就朝周**身上打了一拳,张*甲见状去拉周*某,两人扭打,米*乙拿起一块木片打周*某的脚和屁股,木片被打断了,周*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双手朝张*甲头顶上打了一下,砸出一条口子流血了,我看见周*某头上、衣服上到处是血,然后跑了。后我将张*甲送去卫生院。回到院子大马路上时,周*某奶奶、张*等多人在等救护车,我看到周*某从院子里的马路上走出来,米*某又与周*某吵了起来,周*乙对周*某说“你也就能再嚣张半个小时”。周*乙走后,周*某来回走了两次,走到张*身后,突然用左手扼住张*的脖子,右手伸出裤子口袋,右手拿一把杀猪刀往张*脖子上拉了一刀,周**过来帮忙,周*某一脚踢在她腹部,她倒地后,周*某拿着杀猪刀一刀扎在她的颈部,周*某还想继续杀她时,被李某某一脚踢开,后周*某拿着杀猪刀往院子里面走去,周*乙拿着一根棍子走过来,周*某拿着杀猪刀对他说“你过来”,双方僵持几秒后周*某往院子里走去。后来听说周*某自杀了,我们去看到周*某倒在土地屋前的马路上,还没有死。周*某患有癫痫病好多年了,但没听说患有其他疾病。

7、证人周**(男,73岁,系村民)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下午2时许,我从龙场乡赶场回来,在2组院子的路上,碰到米某某、周**、张**,米某某整个脸都肿了,眼睛睁不开,张**脸上都是血。我回家时听说土地公那边杀死了一个人,我走到那里,看到土地公庙对面马路边,周某某蹲在地上,背上有大量鲜血,我怕他拿着刀,不敢靠近,朝他喊回去了,他站起来走,后又在土地公庙边上趴了下去,一直没动了。民警来后在一开始周某某蹲的地方发现了一把杀猪刀。周某某与米某某住在一起,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周某某患有“猪宝风”,发病时口吐白沫,手脚发抖,有时一个月发病一次,有时几个月发病一次。

8、证人李某某(男,45岁,系客运司机)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中午2点左右,我在龙场乡龙场村2组龙场院子旁怀化至铜鼎的公路边,我当时在周*己家屋檐下,我看见周*某的姑爷头上出血从院子里出来,往龙场卫生院去了。周*某的大伯父、老表等人扶着周*某的奶奶来到周*己家屋檐下等救护车,周*某的奶奶脸上被打青了,眼睛肿起睁不开,额头上有个口子,在流血。过了十多分钟,周*某从院子里走出来,右手在打电话,左手夹起在腰部位置,他也走到屋檐下,他奶奶、姑姑等人就骂他,他也骂回,周*某的老表一直没做声。我看见吵架时,周*某的右手插进衣服里面,好像准备拿什么东西,我怀疑他准备行凶了,我看见他大伯准备用拐杖打他,我就去劝开了。后面我看见周*某走到他老表身后,左手抱起他头部,右手用杀猪刀抹他脖子处两三下,喉管已经割开了。周*某放倒他老表后就朝他姑姑扑过去,右手拿刀,左手将她推倒在地,左手按住她身上,右手朝她脖子上捅了一刀,我走到周*某身后大喊一声,他就怔住了,我找了块石头,我看见周*某又将杀猪刀捅在他姑姑肩膀位置,我用石头打在他拿刀的右手臂上,我上前踹了他一脚,他往后倒地时右手还抓起杀猪刀,他爬起来就往院子里跑,他大伯父拿起拐杖去追。周*某用杀猪刀捅人时神智绝对清醒,他目标明确,只捅自己的亲属,没有捅旁人,他讲话和吵架时,条理清楚。

9、证人张某某(女,43岁,系村民)的证言:

2014年7月4日中午1点左右,我在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2组龙场院子看见我村里的米*某站在她家大门口的岩坎上,额头上有个洞在流血,流得满脸都是,眼睛都睁不开了,在骂人,她讲是孙子周*某打的。后米*某的大儿子周**、米**、米*某的大女婿、周**、张*都来了,周**和米**就在院子上面周*庚家附近找到了周*某,把他拉到米*某休息处,要他拿钱送去医院,他们讲了几句话后周*某用右手拳头朝周**额头上打了一拳,周**用手打在周*某肩膀上,周*某甩了周**一下,将她甩到烂柴屋那里,差点掉下坎,周**丈夫讲“你还打人”,就上前准备打周*某,周*某在地上捡了一个石头朝他头上打了一下,流血了。米**和周**就捡了两根柴棒,朝周*某屁股上打,周*某就跑了。我们将米*某扶到公路边周*己家门口等救护车,当时周**、张*等多人在场,坐了约一二十分钟,周*某就走来了,他左手一直插在裤袋里,右手在外面没拿东西,他站在周*己家门口,米*某、米**就骂他,他也骂回,他一直在现场走来走去。张*站在打禾机前面,周*某走到他后面用手箍住他脖子,将他箍倒在马路边上,用一把杀猪刀朝他脖子上割了几刀,周**看见了就扑过去将周*某拉开了,周**倒在地上,周*某用手中的杀猪刀朝周**的脖子上捅了一刀,我害怕就走了,后面听米**说周*某一共把周**捅了四刀。

10、证人周**(男,70岁,系村民)的证言:

周*某不发癫痫病时与平常人无异,但他脾气比较暴躁。2014年7月4日13时许,我在周*己家边上听到旁边有人在吵,我看到是米某某和周*某在吵架,接着周*乙对周*某说“你等下听风叫(要被打的意思)”,后周*乙被人喊到一边,周*某来回走了几秒钟后,走到靠在打谷机边上的张*身后,左手勒住他的脖子往外拉,右手的动作我没看到,周*甲从旁边冲了过去与周*某揉到一起,后周*某被一个开车的师傅踢了一脚到一边去了,周*某往院子里走去,周*乙拿着一根棍子追过去,周*某与他对视,这时我看到周*某手上拿着一把杀猪刀,刀上全是血,后周*某往院子里走去。我走到张*边上,发现他脖子上有一条口子一直在流血。我还听说周*某用石头打伤了他姑父的头部,他奶奶米某某脸部也被周*某打伤了。

11、证人雷某某(女,68岁,系村民)的证言:

周*某从小患有癫痫病,一直在家,不做什么事,他脾气比较大,我没听说他有精神病,他和奶奶米*某住在一起。2014年7月4日中午1时30分左右,我在龙场村2组院子打牌,米**来说周*某把他奶奶米*某打伤了,我们在周**家门口看到米*某,她坐在地上,脑袋全肿了,我们去扶米*某,周**和丈夫也在,周**就骂周*某要他给米*某治伤,周*某就把周**推下坎,张*甲就上前拉周*某准备打他,周*某跑,张*甲在后面追,周*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张*甲的头上,流了好多血。我们扶起米*某到周*己南杂店门口等车去医院时,周*某跟着我们来的,他骂米*某,米*某也骂他,被劝开。过了约十分钟,米*乙在离我们约10米处喊不好了,我和周*癸等人就过来看,张*躺在周*己南杂店门口的马路上,左手按着渗血的脖子,张*的妈周**被周*某按在张*旁边的地上,她衣服和两只手上都有很多血,周*某右手拿起一把40公分左右的杀猪刀,刀上有很多血。这时李**把周*某踢了一脚,把他踢倒,周*某起来后就走了。周*某的父亲以前是杀猪的。周*某打他奶奶米*某很多次了。

12、证人周**(男,51岁,系周某某伯父)的证言:

我侄儿周*某将我母亲米*某打伤了,后又用石头将我妹夫张*甲砸伤,最后周*某又用杀猪刀将我妹周**及外甥张*杀伤。当时我就在现场附近,但他们具体的受伤过程我没有看到。2014年7月4日中午1点左右,我赶场回来在我们龙场院子外面的大马路边上玩,不知是张*某还是我弟媳米*乙给我打电话说米*某被周*某打伤了,我到我们院子里杀牛的坪里,看到米*某坐在一块石头上,脸上到处肿起,眼睛都看不见了,额头上还有一道口子在流血,我就到一边打电话,返回米*某所在的地方后,我看到张*甲头上在流血,他说是被周*某用石头砸的,但没有看到周*某。后来我听说周*某是用拳头打的米*某。后来我将米*某背到龙场院子外的大马路边上,在周**的店子门口等救护车,过了半小时左右,周*某也从院子里来到马路上,与米*某吵了起来,不知是谁提醒我怕周*某身上带起凶器,我就将米*某的拐杖拿在手上防备,并对周*某说等怀化下来的我侄儿等人来后再教训他,接着周*元就把我叫去下面讲话,没讲几句,就听到上面吼了起来,我看到周**倒在地上,周*某用手按着她,这时李**就从后面踢了周*某一脚,将他踢开,这时我看到周*某的手上拿起一把杀猪刀,单刃尖刀,木柄,约30公分长,后来他跑了。我过去看到张*也倒在地上,双手使劲捂着脖子,周**也是脖子受了伤。后面听说周*某自杀了。周*某患癫痫病好多年了,经常发作,脾气古怪,容易动怒,经常与人打牌时发生吵架并打人,与亲戚间的关系也不好,他一人在家,与米*某住在一栋房子里,

13、证人周*长(男,49岁,系周*某父亲)的证言:

我儿子周某某的事我是事后才清楚的,当时我不在家,我后来听说是周某某将我母亲米某某、妹夫张*甲打伤了,还用杀猪刀将我妹妹周**及外甥张*杀伤了。2004年周某某还在初二就在学校发作了癫痫病,手脚抽搐并口吐白沫,后到怀化**民医院动了一次手术,但癫痫病没有治好,后来周某某就从家里跑出去了,不久,我就接到浙江那边一家精神病医院的电话,说周某某在他们医院,据说是当地派出所将周某某送去医院的,后来我将周某某带回了家。可能是癫痫病引起精神上的问题,有时他光着身子都跑出去,我把他送去怀**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没有光着身子跑出去的情况了。2008年我还带他去北京解**队医院治疗,还到长**医院治疗过,但一直没有将癫痫病治好。周某某癫痫病发作比较频繁,一个月发作几次,现在还是如此,后来还有摔倒的情况发生,我为他治病已花了20多万元。周某某现在脾气比较暴躁,容易动怒打人,近几年来表现厉害些,家里亲戚都烦他,家里也没人管他,他可能觉得所有人都不关心他,看不起他,就有仇恨的心理,因而他这次就做出伤害亲戚的事情。我原来是屠夫,杀猪的刀都是放在家里的。

14、被害人周**(女,46岁,系周某某姑姑)的陈述:

周*某是我二哥周*长的儿子。我主要是左侧脖子、左肩部位及右手受伤了。2014年7月4日,我和丈夫张**、儿子张*都在龙场赶场,大概中午1点多时,我弟周*山的妻子米*乙就来说我母亲米*某被周*某打伤,我们一起到龙场院子里杀牛的坪里,看到我母亲脸到处肿起,额头上有一道口子流血,听她说是因为在家里周*某要往冰箱里放菜,把我母亲放在冰箱里的菜拿了出来,我母亲就骂他,就被他用拳头打在脸上几拳并用碗在头上砸了一下,我和米*乙就去找周*某来质问,要他送奶奶去医院,我母亲也骂他,我抓住周*某衣领要他看我母亲的伤并说去医院,谁知他就朝我身上打了一拳,我退几步差点掉下坎,我丈夫见了就冲上来打了他一耳光,他们对打起来,我丈夫捡起一根木块打周*某的脚和屁股,周*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我丈夫头上砸了一道口子,流血了,周*某就跑了,他跑开时,我看到他身上也有血,但不知是他自己受了伤还是我丈夫的血粘到他身上,我丈夫去追他没追到,我们就要我丈夫去医院。我、米*乙、张*、大哥周*乙等人就带起我母亲来到龙场院子外面的大马路上等救护车,没多久周*某从院子里走出来,我母亲就骂他,接着周*某就在马路上转来转去,一下转到我儿子张*身后,一只手勒住张*的脖子,一只手从衣服里抽出一把杀猪尖刀在张*脖子上抹了两刀,张*倒地,我冲过准备抢刀,周*某就放开张*,用脚踹了我一脚将我踢倒,接着周*某一只手按住我,一只手握着杀猪刀从上往下朝我脖子左侧及左肩处扎了几刀,这时有人就上前从周*某背后踢了他一脚将他踢开,他就跑了。之后我们被送去医院,后来听说周*某自杀了。我右手上的伤口应该是我抢刀时被扎伤的,听医生说我脖子及左肩处被扎了五刀,左手手掌及手腕处被扎了三刀。周*某的杀猪尖刀应是藏在腰间的衣服里或裤子口袋里,应是从他家里拿的。

15、被害人张*(男,16岁,系周*甲儿子)的陈述:

2014年7月4日中午12点多,我跟父母、小舅娘米某乙去龙场院子里杀牛的坪里,看到外婆脸肿起,额头上流血,她说是被周某某用拳头打的,我母亲等人就拉周某某来,要他送外婆去医院,周某某突然用手推我母亲推得她差点掉到坎下,我父亲就去用拳头打周某某的头,周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我父亲头上砸了一下,砸流血了,周某某就跑了,我父亲捡起石头去追他没追到。我和母亲等人陪我外婆来到院子外面的大马路边上等救护车,后来周某某来了,我外婆骂他,他也边骂边走,站在我右后边不动了,他突然用一只手抓住我头部,一只手用刀在我脖子上割了两、三刀,我倒地后看见他冲向我母亲。

16、被害人米某某(女,76岁,系周*某奶奶)的陈述:2014年7月4日,我孙子周*某伤人的事情我一直在现场,但最后因我眼睛被他打肿了,睁不开,所以最后他用刀伤人的过程我没看见。我脸上被周*某打了六七拳,额头被他用掉在地上的碗碎片打了一下,有个很深的伤口,缝了三针。我住的房子是儿子周*长的,他在怀化打工,要我守房子,我和周*某各住一间。当天中午1点左右,我赶场回到家中,周*某准备将他买的菜放入冰箱,因为冰箱已经放满了,我就要他不要放了,他要放,后面我们争吵,他冲过来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就用手上的碗准备打他,他推我一下碗打在地上,又一拳打在我脸上,我倒地后他又打了我脸几拳,我被打晕了感觉头部被碗的碎片扎了一下,他看见我头上流血了,就跑掉了。我起来后又朝着外面骂,后面院子里的人来了,将我扶到村支书家门口外的一块大石头处坐起。后面我儿子周*乙、小媳妇米某乙、女儿周*甲及女婿张**、外孙张*来了,周*甲他们将周*某拉来了,后来我听到打斗的声音。事后我听到张**打了周*某两巴掌,周*某把他姑姑周*甲推了两下,并用石头将张**头部打伤。后面我看见张*倒在地上。周*某在几年前就打过我,加上这次他一共打了我六次,但没有这么严重。周*某15岁就得了癫痫病,他父母给他治病花了一二十万元,为此2008年左右他父母离婚,他和家人的关系以前还可以,但从他父母离婚后性格就变了,可能也是比较烦,最近两三年性格比较暴躁,经常打我,我们经常为小事情吵架,和我儿子、女儿家里关系一般,都不来往了。他一般一个多月发一次病,他平时很清楚,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周*某在村里办起个残疾证,每年有1200元,他和父母都办起低保,每个月有二三百元钱,农补有点钱。

17、被害人张*甲(外号“传胡子”,男,49岁,系周*甲丈夫)的陈述:2014年7月4日龙场赶场,我们一家三口都在龙场赶场,大概中午1点多时,我妻子周*甲、妻弟周*山的妻子米*乙就找到说我岳***某被周*某打伤,我们一起到龙场院子里杀牛的坪里,看到我岳母脸肿起,额头上有一道口子流血,听她说是被周*某用拳头打的并用碗在头上砸了一下,于是我们就质问周*某,要他送奶奶去医院,我岳母也骂他,之后周*某就朝我妻子打了一拳,我见他打人就朝他耳根处打了一拳,我们对打起来,周*某在一个台阶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我头上砸了一下,当时我就烦起来,抓住他掀翻在地,我放手后他就跑了,我头顶上不停流血,我捡起石头去追他没追到。我妻子他们就要我去医院,我就坐一个年轻人的摩托车去龙场医院缝针,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妻子周*甲、儿子张*、岳***某都被送医院来了,说是被周*某用杀猪刀杀伤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到怀**医院,后来又听说周*某自杀了。我只用拳头打周*某几拳在耳根和背上,周*甲、米*乙用木块打他脚和屁股几下,他没有受伤。周*某父母离婚了,一个人和我岳母住一栋房子里,他患有癫痫病多年,脾气比较古怪,记仇。

1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14岁读初中二年级时因为患癫痫病到怀**医院动了手术,还到过长沙、北京等地看过病,后读泸阳职中一年并到广东打工,最后又因癫痫病发作回家。阴历2014年6月8日(即7月4日)下午2、3点钟,在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院子外面的大马路上,我用杀猪刀杀伤我大姑姑周**、表弟张*。那天是我们龙场乡赶集,中午我买了三斤肉回家放到我奶奶房间的冰箱里去,由于冰箱里东西多,我使劲才将肉放进去,于是奶奶就骂我,我听起心里就烦,我就用手扇了她两耳光,她就用手里的碗砸我,没砸到,我又扇了她几耳光并用拳头在她头上打了两拳,是面对面打的。后来我去周启党屋门口看他们打牌,十来分钟后,我大姑周**、大姑父张*甲、叔叔周**的老婆米*乙来找我,周**和米*乙一人拉我一只手,边拉边骂我,周**还用拳头打我头,大姑父走在后面,他们拉我到院子里杀牛的坪里,我奶奶坐在石头上,他们就骂我,周**还用拳头打我头,我就想跑,于是我就用手将周**一推,她退几步就掉下坎,大姑父就拿起奶奶的拐杖打我头部并踢了我几脚,我跑他就追,我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过去就砸在他头上,他也捡起石头砸在我头上,我就跑开了,我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了,说是我被家里人打伤了。当时我受了伤,头部流血,是大姑父用拐杖打的。报警后,我想起刚才在院子里杀牛的坪里,旁边的人说是我奶奶、大姑姑、大姑父等亲戚还叫了怀化的亲戚下来要打我,刚才我大姑父又这么打我,他们都不把我当亲戚看,我活在这样的家庭也没什么意思,还不如重新投胎做人,于是我决定杀他们几个人,反正要杀几刀,死不死我不管,然后再自杀。我就想先杀我大姑父,我绕道回家将父亲原来杀猪用的一把尖刀拿了出来放在裤子口袋里,刀柄用衣服罩住,我从家里出来看见我奶奶、周**他们都走到院子外面的大马路上去了,我也走去,他们仍然在骂我,而且周**叫她儿子张*去叫大姑父来打我,我听她这么说心里就烦,于是我抽出杀猪刀朝我平排站着的张*脖子处割了二三刀,他倒地了,我冲过去杀大姑姑,她在我正对面,我先把她推倒在地,一只脚的膝盖顶住她腹部,左手抓住她的头摁在地上,右手拿着杀猪刀在她脖子上横着割了几刀,一个男子在我背后踢了几脚,把我踢开,我伯伯周*乙拿起棍子要来打我,我就跑了。我跑到院子土地庙那里,觉得自己活在这世界上没意思,就在土地庙那里的马路边上用杀猪刀在自己脖子上横着割了三四刀,接着我把杀猪刀丢到坎下,往土地庙爬,后来晕过去,醒来时我在怀化**民医院。我与奶奶住在一栋房子里,平常因为点小事她就骂我,因为我患癫痫病她看不起我,不把我当一家人看。我的亲戚都看不起我,原来我和奶奶吵架,他们也经常骂我,不把我当亲戚看。我所用的杀猪刀是木柄单刃尖刀,长约30厘米。我现在有时两个月发作一次癫痫病,有时一个月发作几次。

19、鉴定意见

(1)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医学诊断:依据提供的材料和怀化**民医院住院病历,根据周某某发病具有发作性、短暂性、重复刻板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特征,符合诊断癫痫所致人格改变。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周某某对2014年7月4日作案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发生冲突的原因和作案过程能陈述和回忆,说明其在作案时意识清晰,具有辨认能力,其发生伤害他人行为时以现实冲突为基础,不满情绪被激怒,突然持刀杀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表明伤害他人行为具有突然性和冲动性,缺乏预谋和真正的杀人动机,被鉴定人周某某的伤害他人行为受癫痫所致人格改变的影响,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削弱,故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中方县公安局公(中方)鉴(法伤)字(2014)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伤情照片:根据病历资料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张*失血性休克、颈部皮肤软组织刀砍伤、喉体损伤并穿通客观存在,其损伤符合锐器伤特点,杀猪刀类工具可以致成,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2d)、5.5**),被鉴定人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3)中方县公**(中方)鉴(法伤)字(2014)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周*甲枕顶部、颌颈部、胸部、右上肢邓等多处软组织裂伤客观存在,其损伤符合锐器伤特点,杀猪刀类工具可以致成,被鉴定人瘢痕累计长39.3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4a)、5.9.41)、6.17,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4)中方县公**(中方)鉴(法伤)字(2014)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米某某左额部头皮挫裂伤客观存在,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5a),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5)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法物)字(2014)74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其中米某某卧室外门槛上、卧室内地板上的系米某某的血迹,土地庙旁泥土地上、杀猪刀上的系周某某的血迹,周**家门前石头上的系张*的血迹。

20.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照片:第一处现场位于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2、3组院子里周*长的家中,在米某某的房门外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已提取),大小为2CM2CM,在房间内发现一排滴状血迹(已提取),约长2.5米;第二处现场位于龙场村2组院子里,现场南面是一条石质阶梯,在石阶旁的墙壁上发现一枚3MM3MM的滴状血迹(已提取),在张*甲被打伤处的石阶对面一条小水沟处,发现了一块直径约为20CM的不规则石块;第三处现场位于龙场通往铜湾的公路上,现场西面是周*己家,在周*己的店子旁即龙场通往铜湾的公路上,发现一处3CM2CM的血迹(已提取);最后一处现场是周*某自杀处,位于小溪与村道之间的一块空地处,现场东面是一个小土地庙,在现场发现一处十字形血迹(已提取),约为1M50CM。

(2)提取笔录:侦查人员在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二组土地庙处公路外侧的坎边下方一米处发现杀猪刀一把,依法提取。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基于上述证据及其所指向的事实,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其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杀人的故意。首先,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在报警称自己被家人打伤以后,因为对生活感到失望欲自杀,在自杀之前想杀几个人。其次,从被告人周某某自杀的方式来看,其采取的是使用杀猪刀割自己脖子的方式,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认识到该方式足以致命,而在本案中其采取的恰恰就是该方式。

二、客观上,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首先,被告人周某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以后,随身携带了一把杀猪刀,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准备了工具。其次,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的身体要害部位实施了可能致命的犯罪行为。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部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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