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补荣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记录。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因对生活失去信心,想自杀却又下不了决心,于是想通过杀一个人来增加自杀的勇气。2014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蒲**在本县芷江镇开发区找到被害人李**,两人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蒲**将被害人李**带至本县汇丰宾馆2303房间发生性关系。当日18时许,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蒲**趁被害人李**背对其穿衣服时,用左手捂住被害人李**的嘴,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李**的腹部连捅两刀,被害人李**的腹部当即鲜血直流,当被告人蒲**朝李**的胸口捅第三刀时,被李**用左手挡住,其再次朝李**胸口捅第四刀时,被李**用右手抓住刀刃而未得逞。李**见被告人蒲**无故要杀自己,便不停地跟被告人蒲**讲好话求饶,被告人蒲**见李**痛苦的样子,便放下水果刀,没有再继续行凶。之后李**一直央求被告人蒲**救自己让他帮忙打120,但是被告人蒲**置之不理。为了保命,李**想到了装死,眼睛慢慢地闭上倒在床上,被告人蒲**见状慌张地离开了现场。随后李**立即打电话让自己的朋友来救命。被告人蒲**以为自己杀死了李**,便来到汇丰宾馆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但其从楼顶往下看时,觉得太高了又不敢往下跳,于是来到汇丰宾馆的保安室并告诉保安说自己在宾馆里杀了人,让保安帮忙报警,之后被告人蒲**一直待在保安室直至民警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提供了物证作案用水果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舒*、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被害人的抵抗和求饶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行为实施后,被告人蒲**放弃了继续加害被害人,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定性没有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因对生活失去信心,想自杀却又下不了决心,于是想通过杀一个人来增加自杀的勇气。2014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蒲**在本县芷江镇开发区找到被害人李**,两人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蒲**将被害人李**带至本县汇丰宾馆2303房间发生性关系。当日18时许,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蒲**趁被害人李**背对其穿衣服时,用左手捂住被害人李**的嘴,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李**的腹部连捅两刀,被害人李**的腹部当即鲜血直流,当被告人蒲**朝李**的胸口捅第三刀时,被李**用左手挡住,其再次朝李**胸口捅第四刀时,被李**用右手抓住刀刃而未得逞。李**见被告人蒲**无故要杀自己,便不停地跟被告人蒲**讲好话求饶,被告人蒲**见李**痛苦的样子,便放下水果刀,没有再继续行凶。之后李**一直央求被告人蒲**救自己让他帮忙打120,但是被告人蒲**置之不理。为了保命,李**想到了装死,眼睛慢慢地闭上倒在床上,被告人蒲**见状慌张地离开了现场。随后李**立即打电话让自己的朋友来救命。被告人蒲**以为自己杀死了李**,便来到汇丰宾馆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但其从楼顶往下看时,觉得太高了又不敢往下跳,于是来到汇丰宾馆的保安室并告诉保安说自己在宾馆里杀了人,让保安帮忙报警,之后被告人蒲**一直待在保安室直至民警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物证水果刀一把,证明被告人蒲**杀害被害人李**时所使用的凶器。(2)书证被告人蒲**的户籍证明,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书证芷江**汇丰宾馆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蒲**于2014年11月24日入住该宾馆2303房间,同月30日19时许离开,次日该宾馆自行办理退房手续;书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芷公(城)扣字(2014)0159、160号扣押决定书和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蒲**杀人所用的水果刀和证人杨某某到案发现场被害人李**交给她的被告人蒲**的身份证、信用卡等物予以扣押的事实。(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30日17时许,其与被告人蒲**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蒲**将其带至本县汇丰宾馆2303房间发生性关系。当日18时许,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蒲**趁其背对他穿衣服时,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被她的腹部连捅两刀,当被告人蒲**朝她的胸口捅第三刀时,被她用左手挡住,被告人蒲**再次朝她胸口捅第四刀时,被她用右手抓住刀刃而未得逞。她见被告人蒲**无故要杀自己,便不停地跟被告人蒲**讲好话求饶,被告人蒲**见她痛苦的样子,便放下水果刀。之后她一直央求被告人蒲**救自己让他帮忙打120,但是被告人蒲**置之不理。为了保命,她慢慢地闭上眼睛倒在床上装死,被告人蒲**见状慌张地离开了现场。随后她打电话向朋友求救的事实。(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其接到被害人李**的电话,要其到芷江汇丰宾馆救她,其与一朋友随后赶到芷江汇丰宾馆2303房间,发现该房间床单上有一大堆血印,被害人李**双手捂着腹部,身上全是血,被害人李**将放在该房间茶几上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的皮夹交给她,其拨打120电话,并将被害人李**送至医院治疗的事实;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其来到芷江汇丰宾馆保安室时,发现被告人蒲**坐在该保安室里,被告人蒲**告知其在该宾馆2栋2303房间里杀了一个女的,其将此事告诉保安舒*,舒*打110电话报警的事实;证人舒*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其在汇丰宾馆4楼宿舍休息,一同事跑来告知一女子流了很多血,在宾馆门口被120送走了,要其快去看一下,其从4楼跑至2楼,发现楼道一直到宾馆门口流有很多血迹,其到保安室门口时,保洁员告诉他保安室里的小伙子自称杀了人,当班保安称该小伙子开始进保安室时便讲他杀了人,要他们打110电话报警,后其电话报警的事实;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其在汇丰宾馆停车场指挥车辆停车时,发现2个女子抬着1个20岁左右的女子从该宾馆2栋下来并将该女子放在该宾馆门口,后该女子被抬上120急救车时,他看见该女子腹部正在流血,其回到保安室门口时,保洁员称有人自称杀了人要报警而另一保安打110电话报警的事实。(5)被告人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因对生活失去信心,想自杀却又下不了决心,于是想通过杀一个人来增加自杀的勇气。2014年11月30日17时许,其到本县芷江镇开发区找到被害人李**,两人谈好价格后,将被害人李**带至本县汇丰宾馆2303房间发生性关系。当日18时许,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其趁被害人李**背对其穿衣服时,用左手捂住被害人李**的嘴,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李**的腹部连捅两刀,被害人李**的腹部当即鲜血直流,当其朝李**的胸口捅第三刀时,被李**用左手挡住,其再次朝李**胸口捅第四刀时,被李**用右手抓住刀刃而未得逞。被害人李**见其无故要杀她,便不停地跟其讲好话求饶,其见李**痛苦的样子,便放下水果刀,没有再继续行凶。之后李**一直央求其救她并帮忙打120,但是其置之不理。为了保命,李**眼睛慢慢地闭上倒在床上,其见状慌张地离开了现场。其以为自己杀死了李**,便来到汇丰宾馆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但其从楼顶往下看时,觉得太高了又不敢往下跳,于是来到汇丰宾馆的保安室并告诉保安说自己在宾馆里杀了人,让保安帮忙报警,之后其一直待在保安室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县芷江镇汇丰宾馆二栋2303房间及现场情况;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蒲**指认,其确认案发现场位于本县芷江镇汇丰宾馆二栋2303房间。(7)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芷)公(刑)鉴(法)字(2014)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因被害人闭上眼睛倒在床上装死,致使被告人蒲**误认为被害人已被其杀死,系被告人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杀人后主动要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蒲**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益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