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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对其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张**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6月,累计获考核分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张*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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