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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故意杀人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启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岳**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4年12月累计获奖11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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