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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长雪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谌贻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长雪及其辩护人夏**、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项长雪与妻子沈某某在溆浦县双井镇灯塔村三组自家住房内睡觉,被告人项长雪用刀将沈某某杀死在住房内床边。经鉴定,沈某某系他人使用单面刃锐器刺击胸腹部导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项长雪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长雪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长雪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项长雪当庭辩称,他看到沈某某自杀后去抢沈某某的刀,沈某某刺了他一刀,他就抢过刀捅了沈某某几刀。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沈某某的死亡系其自杀和被告人项长雪的伤害行为共同所致,被告人项长雪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项长雪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项长雪在案发前半年左右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经常自言自语,有自残现象和暴力倾向。从2014年农历7月份开始,项长雪经常无缘无故找妻子沈某某发脾气。

2014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项长雪在溆浦县双井镇灯塔村三组自家一楼其与被害人沈某某的卧房内,被告人项长雪在混合动机的状态下作案,持一把水果刀刺中其妻沈某某胸腹部多处,将沈某某杀死在住房内床边。次日16时左右,被告人项长雪的儿媳妇刘某某发现项长雪和沈某某躺在卧室的地上,沈某某全身赤裸且全身都是血,被告人项长雪身上也有血,但用钥匙打不开房间的门,便呼喊邻居来处理。被告人项长雪的儿子项某某赶回来后和谢某某、舒某某等人用凳子将门撞开,进卧室后发现沈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项长雪腹部受伤。

经鉴定,沈某某系他人使用单面刃锐器刺击胸腹部导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经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项长雪的表现符合CCMD-3“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之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具有混合动机,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溆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使用单面刃锐器刺击胸腹部导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2、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被告人项长雪的表现符合CCMD-3“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之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具有混合动机,即具有长期压抑情绪的宣泄,也有抑郁症及嫉妒观念所激发的愤怒情绪的爆发。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怀化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9日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1份,证明1号检材卧室房门北面121cm处血迹、2号检材凶器水果刀上血迹、3号检材卧室地面上血泊血迹、8号检材受害人沈某某的指甲与6号检材受害人沈某某的血样在15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从1、2、3、8号检材上检出的血迹及生物成分系受害人沈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5.411015以上。5号检材嫌疑人项长雪袜子上血迹与7号检材项长雪的血样在15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从5号检材上检出的血迹及生物成分系嫌疑人项长雪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1.821019以上;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双井镇灯塔村3组项某某家。中心现场为项某某家左边第二间项长雪与沈某某卧室内,在现场地面提取到1处血泊、1处呈拖状血迹、2处地面滴状血迹、1处墙上血迹、1把水果刀。卧室东墙上有一扇推拉窗户,该窗户外侧安装有铝合金防盗窗,未有破损及撬压痕迹;

5、提取笔录:2014年11月19日,侦查人员从项长雪处提取白色不锈钢刀一把;

辨认笔录:被告人项长雪经辨认后指出2号刀具(侦查人员扣押提取的作案工具)就是2014年11月5日晚致死沈某某的刀;证人舒某某亦辨认出侦查人员扣押提取的水果刀就是遗留在案发现场的那把水果刀;

6、溆浦县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1份,证明被告人项**因腹部开放性损伤住院治疗;

7、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项**因受伤被送往溆浦县中医院抢救,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

8、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舅舅项长雪近两年来患有高血压、老年痴呆,还有自残现象和暴力倾向,行为异常;

9、证人谢某某、舒某某、郭某某、高*等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6日下午5点多钟,他们发现沈某某全身赤裸侧躺在房间门口的地上,地面上流了很多血,当时已经死了。堂屋靠里侧的墙角边放有一把小水果刀,项长雪躺在房间床角边上。房间门是反锁的,窗户是铝合金防盗窗。案发前半年项长雪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

10、证人项某某、刘某某对案发现场情况的描述与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一致;证人项某某、刘某某还证明2014年农历7月以来,项长雪的精神不太正常,项长雪总是无缘无故找沈某某发脾气;

11、被告人项长雪在公安机关供述:沈某某是自杀死的,他看到沈某某自杀也不想活了,就拿刀捅了自己腹部一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长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项长雪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项**提出的“被害人沈某某系自杀”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沈某某的死亡系自杀和被告人项**的伤害行为共同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现场门是反锁的,窗户是铝合金防盗窗,是一个封闭的场所,他人无法进入该现场,被告人项**亦供述无其他人进入该案发现场;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尸体上有抵抗伤,自杀无法形成此类伤,结合被告人项**当庭陈述的“其抢过刀后捅了被害人沈某某几刀”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害人沈某某的死亡系他杀;根据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项**具有混合作案动机。综上所述,被害人沈某某死亡应系被告人项**的故意杀人行为所致,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项**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项**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项长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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