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胡*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胡*,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7日晚,被害人聂*因债务与宋*(已判刑)发生纠纷,聂*等人将宋*的朋友杨*等人打伤。宋*将杨*等人送至花**民医院治疗,并将此事告诉覃**(已判刑)。覃**邀约杨**、姚*、张**、张*(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等人来到医院。宋*要覃**等人准备枪支报复聂*。覃**、杨**、张**、张*等人开车到覃**家中借得4支仿制猎枪、1支仿“六四”式手枪。当晚23时许,聂*等人携带枪支来到花**民医院门口打宋*的电话,在电话中双方发生争吵。覃**持1支仿“六四”式手枪,杨**、张**、姚*各持1支猎枪来到医院门口找聂*。在果雄宾馆附近与聂*、晏某某见面后双方发生冲突,覃**、张**、杨**、姚*先后持枪朝聂*开枪。聂*转身朝花垣县电影院方向逃跑。覃**、张**、姚*、杨**、张*及胡*在后面追赶。当聂*跑到花垣县电影院门前的马路时倒在地上。覃**、张**、杨**、姚*、张*等人见聂*倒地后逃离现场。聂*受伤后被送往花**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聂*的死因系枪创致右肺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胡*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花垣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参与杀害聂*的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

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7日18、19时许,晏某某与聂*等人在“太丰宾馆”三楼对一伙人实施殴打,其间晏某某听见聂*和对方谈欠钱的事。当晚23时左右,聂*接到一个电话,于是和晏某某一起赶到医院。在医院门口遇见几名男子,其中一人取出一支枪对着聂*等人站的位置开了一枪,晏某某转身就往电影院方向跑,聂*也跟着逃跑,后面有很多人在追赶。晏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听到背后响了十多枪。后晏某某才得知聂*被枪击中死亡。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7日晚因宋*与聂*发生打架,宋*给覃**打了个电话,覃**等人准备枪支报复聂*。双方互相开枪射击,聂*被枪击中死亡。覃**等四人均向聂*开了枪。

4.证人曾*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22时左右,聂*打电话告诉曾*,称他刚和别人打了一架。

5.同案犯覃**的供述,证实2005年的一天,杨*打电话给覃**,称聂*将其打伤住院。于是覃**和杨**一起来到医院。到医院后,覃**听宋*讲是被聂*打伤的,宋*为防备聂*叫覃**准备东西。覃**就和杨**去覃光军家里取了4支仿制猎枪回到医院。回到医院后,陶某某、姚*也来到医院。宋*接到聂*的电话,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此时张**打覃**的电话,不久就和张*、胡*一起来到医院。没过多久聂*打宋*电话,叫宋*出去。宋*就叫覃**一个人先出去查看情况,姚*递给覃**1支仿六四式手枪。覃**走到果雄宾馆门口,看见聂*和一个年轻人站在那里,陶某某就过来抱住覃**,杨**等四人走上去将聂*围着。紧接着聂*拿出一把仿制手枪对着杨**等人开了一枪,没有打中。杨**和另一个人各开了一枪,都打响了。枪响后聂*等人就往电影院方向跑了。覃**、杨**等人一边开枪一边追,胡*也在后面追。聂*准备过马路时在路中央就倒在地上。杨**把聂*手里的枪抢走了,然后大家分散逃走,覃**与胡*等人一起往电影院下面的巷子跑了。覃**叫张**、张*、胡*先走,覃**将枪收集到一起,一共是3支长枪、1支短枪。

6.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2005年的一天,张*接到覃**的电话赶到医院,与杨**、姚*、张**、宋*、胡*等人汇合。覃**自己拿一支短枪,并取了三支仿制猎枪,分别交给张*、杨**、姚*。张*又将枪交给张**。后在医院门口的果雄宾馆附近发现对方的人,覃**去质问对方,不知道怎么的对方开了三枪,覃**用短枪开了二枪后,姚*、杨**、张**就冲上去朝对方开枪。对方就朝电影院方向跑了,覃**、胡*等人追在后面。当追到电影院下面的巷子口时,对方一个人倒在地上。覃**、姚*、杨**、张**用枪托打了那人几下后逃离现场。当天参与的人有宋*、张**、覃**、杨**、姚*、胡*及张*。

7.同案犯宋*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17日晚,聂*因债务纠纷与宋*发生口角,聂*带人打伤与宋*一起的杨*、王*等人。事后宋*等人来到医院上药,覃**、张**、姚*、杨再建、胡*等人陆续赶到医院。覃**拿一支仿制手枪,杨再建从车上拿下三支猎枪,自己拿一支,二支分给姚*、张*,不久聂*赶到医院,覃**等人听到后就快步朝聂*他们走过去。到果雄宾馆大门口没讲几句就推搡起来,聂*、还有个和他一起的年轻人拿出一支短枪。随后宋*听见枪响,聂*等人就往上跑,覃**等人就去追。事后宋*打覃**电话,覃**告诉宋*其中一人被打倒在地。

8.同案犯张**的供述,证明2005年12月17日晚,张**接到覃**电话要张到县医院有事,张到医院后得知聂*把宋*的人打伤住院,宋*邀约张**等人准备枪支进行报复。后张**、杨**、姚*各持一支仿制猎枪,覃**持一支仿“六四”手枪,张**先开枪对聂*进行射击,随后又听到几声枪响,聂*被击中死亡。

9.同案犯姚*的供述,证明2005年12月17日,宋*与聂*因赌债发生纠纷,聂*将宋*的朋友打伤。宋*将此事告诉覃**,覃**邀约姚*、杨**、张**、胡*、张*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到果雄宾馆门口与聂*会面。姚*等人遇见聂*后,朝聂*开枪射击。聂*跑到电影院前的马路上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0.同案犯杨再建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杨再建、覃**、姚*、张**、胡*,还有二人其中一人是张**的哥。胡*当时到了医院门口,手上没有拿枪。

11.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24时许,张**接到覃**电话称聂*将其兄弟打伤,现在医院治疗。于是张**和胡*一起赶到医院,与覃**、张**、张*、杨**等人见面。不久,覃**带人出去了,半小时后回到医院。因陶某某的电话一直响,覃**认为聂*来了,就叫大家从车上取了枪,来到医院门口。在果雄宾馆门口覃**等人发现聂*与一名男子,覃**与聂*发生冲突,张**冲上去对聂*开了一枪,杨**、姚*也相继开了枪。聂*和他朋友就转身往花垣县电影院方向跑了,边跑边往后面开枪。覃**等人追在后面,胡*也追了上去,并随口喊了声“打死他”。聂*跑到电影院门口时就倒在地上,张**、杨**、姚*看了一下,就用枪托打了聂*几下,随后胡*等人逃离现场。第二天胡*等人得知聂*死亡后就各自逃跑。

12.尸体勘验笔录,证实聂*的死因系枪创致右肺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死亡。

13.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州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2009)州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花垣县人民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54号、(2012)花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宋*、姚*、张*、覃**、张**、杨再建已被判刑。

14.花垣县人民法院(2006)花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06年11月25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5.怀化**民法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951号、(2010)怀中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及(2012)怀犯字第131号假释证明书,证实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表现好,被怀化**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2年12月19日释放。

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讯问笔录(2006年5月19日),证实被告人胡**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5月19日(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了参与杀害聂*的事实。

1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胡*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同他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胡*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在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参与杀害聂*的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怀化**民法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胡*的假释;二、被告人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胡*提出,属自首,从犯,减刑和假释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请求从轻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胡胜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受他人邀约,参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胡*仅参与追赶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胡*在原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参与杀人的事实,属自首。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上诉人胡*提出,属自首,从犯。经查,属实,但原审已据此对胡*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请求再从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胡*提出减刑和假释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经查,《最**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故对胡*之前的减刑、假释,可在以后执行期间减刑时再予以考虑。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