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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国故意杀人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利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继续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坚持写认罪悔罪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和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4年12月底累计考核分204.2分。于2011年、2012年两次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于2012年一季度、三季度两次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龙利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利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利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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