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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一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王**、覃高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5日,被告人莫**被被害人莫某某无理取闹、上门挑衅的行为激怒,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被害人莫某某当场打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莫**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小名“莫**”)与被害人莫某某(小**)系同胞兄弟,两家均住在龙山县洗车河镇木友村。莫某某因后悔几年前与莫**调换一块土地,于2012年8月初几次找到莫**,要求换回来,并扬言若不答应其要求就要杀死莫**一家人。

2012年8月5日中午,莫*某手持杀猪刀将莫**家的自来水管全部锯断,莫**闻讯后,叫妻子吴某某带着孙子从家后门跑走,莫**随后跑了出去,找村镇干部解决。尔后,村主任王某某和莫*甲对莫*某和莫**进行调解,莫**答应了莫*某的要求。当天下午6时许,莫*某手持一把柴刀来到莫**家前的平坝里叫骂,扬言要杀莫**一家。莫**手持木棒站在阶沿上说,他们都跑了,不在家里。莫*某就说,那先把莫**砍了,边说边从平坝边的阶梯往莫**家的阶沿走上去,莫**见状持木棒冲到阶梯上朝莫*某的头顶狠狠打了两棒,将莫*某打倒在地,莫*某边爬起来边骂:“你还敢打老子?”莫**见莫*某还在讲狠话,心中大怒,骂到:“妈那个庀的,我两下把你搞死起!”就冲下阶梯用木棒又朝莫*某头面部一阵乱打,直至莫*某躺在地上不动为止。莫**估计莫*某活不了了,便给村支书吴某某打电话,要吴某某报案,自己在家等候。当晚7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将莫**带回派出所归案。莫*某于当晚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莫**向被害人莫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报警记录、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5日19时许,吴某某报警称:洗车河镇木友村二组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经调查系莫**将莫某某打伤,在抢救过程中莫某某死亡。次日,龙山县公安局决定立案。

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证实对莫**采取人身性强制措施的情况。

湘**(公)刑勘(2012)K43313000010002012080024号龙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提取痕迹、物品登记、及遗书等基本情况。

龙山县公安局(2012)法检字第066号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检验结论为:死者莫某某系他人用钝器多次暴力打击头面部,造成颅内出血及颅脑挫裂创,因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提取凶器清单、移动通话详单证明,2012年8月6日,龙山县公安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莫**指认下,提取了带血木棒一根;记录莫**持有的电话13141622039在2012年8月4日至5日的通话情况。

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州公物鉴(法物)字(2012)447号物证鉴定书证明,DNA鉴定结论为:支持从3、4、5号检材检出的血迹系受害人莫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561015以上(3号检材为疑似凶器木棍上提取的血迹;4号检材为现场木桶上的血迹;5号检材为现场地面的血迹)。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莫**在一组不同形状的木棒当中,给公安人员指出了作案时所用的木棒。

到案说明证明,龙山县公安局洗车派出所出具证明,案发当天,是莫**喊村干部报警,然后莫**跟随公安民警到派出所归案。

同步审讯录音录像光碟一张,证明公安人员审讯时的合法性。

户籍资料证明,莫某某于1958年11月10日出生,莫*胜于1951年2月19日出生。

刑事和解协议证明,案发后,莫**和莫某某的家属于2012年8月22日和24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莫**给莫某某的家属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莫某某的家属的谅解,同时莫某某的家属给莫**出具了谅解书。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系木友村支书,8月5日上午,莫**给其打电话,讲莫某某拿着杀猪刀到他家要杀他,要吴某某解决。镇政府要村里先解决,吴某某便叫村主任王某某和莫**去调解,双方的矛盾调解好了。下午6点多钟,莫**给吴某某打电话,讲了打死莫某某的事,要吴某某报警。同时吴某某证明莫某某平时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持刀威胁别人,村里人都不敢惹他。

证人莫*甲、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莫*甲系莫**的堂弟,莫*甲证实两家为调换土地的事情发生争执。莫*某平时脾气暴躁,爱充狠,经常无理取闹。莫*甲、王某某给二人做调解工作,莫**惹不起莫*某,在调解时答应了莫*某的要求。下午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讲莫**莫*某两人打架了,莫*甲赶到莫**家,莫**给其讲,莫*某拿着柴刀上门来打他,他就几棒棒将莫*某打了。公安和医生来时,莫*某已经咽气了。

证人杨某某、莫*乙、莫*丙、吴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证实莫*某、莫**因调换土地有纠纷,王某某和莫*甲给二人做调解工作,不知是否调解好。晚上6点多钟,听村干部到处打电话,说搞坏人了。莫*乙证实在清理莫*某的遗物时,发现莫*某写给妻子的遗书。莫*丙系莫**的次子,其案发时在深圳打工,下午5点左右,莫*丙接到莫**的电话,讲莫*某又上门扯皮来了,母亲和他的女儿都躲了,村干部来调解好了的。下午6点多钟,又接到莫**的电话,莫**讲将莫*某打死了。莫*丙叫父亲不要急,在家等政府处理,自己就给老板请假要回来。吴某某系莫**的妻子,其证实莫*某经常来她家闹事。案发当天,莫*某拿杀猪刀又来她家闹事,她带着两个孙子从后门跑了。证人杨某某、莫*乙、莫*丙、吴某某均证实莫*某脾气暴躁,肯和人吵架。

证人吴某甲、田某某的证言证明,8月5日中,看见莫**杵着一根木棒往吴某某家方向跑去,莫**讲莫某某要杀他。

证人田**、吴**、吴**的证言证明,田**证实莫某某平时蛮不讲理。吴**系莫某某的妻子,其证实案发当天莫某某给自己打电话,怨她不回来照顾自己,又和二哥(莫志胜)吵架了,莫某某平时脾气不好。吴**证实案发当天,姐姐(吴*某)带着三个孙子到她家来,是没有地方躲了。

证人严*、梁*的证言证明,严*是现场检验的医生,他随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对莫某某进行检查,还没检查完,莫某某就断气了。梁*证实下午7点过5分,接到村书记吴某某的电话后,召集在家值班的几名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医生检查莫某某后宣告莫某某死亡,同时证明莫**对民警说:“我不得跑,等你们来将我拷走”。

被告人莫**的供述证明,其弟莫某某几年来都为一些小事和自己有矛盾,动不动就讲狠话要杀自己一家人。几天前又因为莫某某家的一块土地被莫**家栽的竹子遮住阳光,莫某某找莫**要换这块土地,莫**因为土地已分给了两个儿子,提出等儿子们打工回来再说,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莫某某又放话,要杀他全家。8月5日中午,莫某某持杀猪刀来了,莫**叫妻子带孙子跑走,自己准备木棒但怕搞不赢,就跑出去找支书吴某某解决,后王某某、莫**主持调解,莫**答应了莫某某的要求。几人离开后,莫某某持一把柴刀来到莫**家,扬言要将其一家都搞死。莫**也冒火了,双手握住木棒朝莫某某头上猛打两棒,将其打倒在地,莫某某倒地后继续骂,莫**心中更怒,又朝莫某某头上狠狠打了几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被被害人莫某某无理取闹、上门挑衅的行为激怒,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被害人莫某某当场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莫**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方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莫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莫**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莫**的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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