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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良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州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保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驳回覃*保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对覃*保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覃*保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覃**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良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9.7分。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良保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虽为老年犯,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过大,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良保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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