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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飘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2年8月30日、2014年2月7日,经本院二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5.7分。2014年5月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2分。经鉴定,该犯双前臂外伤致神经损伤,部分功能丧失,肢体残疾四级,认定为残犯。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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