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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811.7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0.3分,在监区消费较高,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依据。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消费较高,却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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