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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整(已赔偿的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20日,经湖南**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田*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5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全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时全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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