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周**在其借住的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一楼其姐夫万某某家柴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后产生幻觉并逐渐加重。至当日16时许,周**在幻觉状态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熟睡的年仅十五个月的儿子王*丁头、颈部等处砍击数刀,致王*丁当场死亡。之后,周**持菜刀自杀未果,又放火自杀。后邻居发现并敲门呼喊,周**才开门出来,尔后被120救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王*丁系颈椎及脊髓离断致脊髓休克而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菜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赵*、邓**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吸食毒品后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丁头、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周**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周**应构成自动投案;3、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周**是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周**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与王*甲均为二婚,二人于2012年8月2日在湖南省洪江市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离婚,又于2013年4月30日再次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农历九月十三日),周**产下一子王*丁。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周**与王*甲在居住的湖南省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一楼柴房内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吸毒后周**开始产生幻觉。当日13时许,王*甲外出。当日15时许,周**幻觉加重。尔后周**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熟睡的王*丁面部、颈部等处砍击数刀,致王*丁当场死亡。周**又持菜刀砍击自己头、颈、左腕等处自杀,未果后又在房内纵火自杀。16时许,火情被居住在王*甲楼上的赵*发现,赵*赶到柴房门口问询,听到周**的声音后立刻踹开房门并将周**拉出柴房,尔后附近居民相继赶来救火。王*甲亦闻讯赶回,不久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并从柴房内抬出王*丁的尸体。周**被送往湖南**民医院治疗,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王*丁系颈椎及脊髓离断致脊髓休克而死亡。经司法鉴定,周**作案时因精神症状的影响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无症状,因其系自愿摄入甲基苯丙胺类物质所致,暂不予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洪)公(法)鉴(尸检)字(2015)第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检验见证明死者王**左侧颜面部可见一斜形长为6㎝创口,边缘整齐,深及肌层,头后枕顶部可见一斜形长为111.5㎝的创口,边缘整齐,深及颅骨,可见颅骨上有明显的裂痕,探查未达颅骨内板,头颈部背侧第一颈椎和颅底相连部可见一斜形长为154㎝的创口,该创口应系多次砍击形成,边缘呈锯齿状,边缘整齐,深及颅骨及颈椎,未见硬脑膜破裂,探查创口可见第一颈椎自寰枕关节处离断,脊髓自枕骨大孔处完全离断,头颈部背侧第二颈椎处可见一斜形长为101㎝创口,边缘整齐,探查创口可见脊髓完全离断,寰枢关节完全离断。鉴定结论王**系颈椎及脊髓离断致脊髓休克而死亡。

2、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物证菜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湖南省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家属楼B栋3单元西南角一楼柴房,公安机关并对现场存留的菜刀及菜刀正反面附着的血迹、现场床单上残留的血迹进行了提取。

3、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怀公物鉴(法物)字(2015)27号法医学物证鉴定书,该鉴定结论证明从凶器菜刀正面擦拭物、靠床面擦拭物、案发现场门口血迹中检出的血迹系周**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2.121019以上;从案发现场床单上血迹、枕头上血迹上检出的血迹系王*丁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3.471019以上;王*丁系王*甲、周**的生物学儿子的似然比率6.621013以上,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9%。

4、湖南省**法鉴定所出具的怀博所(2015)精鉴字第3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证明周**作案时使用甲基苯丙胺类物质所致性障碍,以幻觉为主;周**无性症状;周**作案时因精神症状的影响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其系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5、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1月2日,周**、王*甲经尿检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筛选实验均呈阳性。

6、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周**对案发现场湖南省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的一柴房进行了指认。

7、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周**从七把不同菜刀中辨认出其杀死王**时所使用的凶器菜刀。

8、湖南**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证明,周**于2015年1月2日17时入院,全身多处砍伤:1、头顶部多处皮肤裂伤;2、右颈颈部多处皮肤裂伤;3、左腕部、背部多处皮肤裂伤;4、掌长肌、桡侧腕屈肌断裂;5、正中神经、绕神经损伤。

9、湖南**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王**与周**于2012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9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3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

10、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周**案发后因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

11、王*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王*甲对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12、证人向某甲的证言:2015年1月2日16时许,向某甲看到住二楼的赵姓老年男子指着一楼王*甲住的柴房喊起火了,柴房的窗户也有烟冒出,后该老年男子从柴房内将王*甲的妻子拉出,当时王*甲的妻子身上都是血。尔后消防队赶到灭火,并从柴房内抱出王*甲儿子的尸体。向某甲并证明当日上午还看见王*甲的妻子带着孩子在家属区内玩耍。

13、证人王**的证言:王**与周**于2012年上半年结婚,二人均为二婚,周**于2013年农历9月13日生下王*丁。2012年8月份起,王**、周**居住在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的一柴房内。王**与周**均为吸毒人员。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王**与周**在所住房内共同吸食了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和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2015年1月2日1时许,王**与周**在所住房内又吸食了同样剂量的毒品。2015年1月2日1时许,周**吸毒后称看见有刀子在飞。当天上午,王**、周**带着王*丁一同外出吃早餐,王**并未察觉周**有异常。当日16时许,王**在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面的商店里打牌时听闻家里着火后返回,看到所住的柴房起了很大的火,周**穿着一条短裤一件吊挂式睡衣坐在靠围墙栏杆处,头上有很多血,手上也有伤口,王**问儿子在哪,周**看了王**一眼没有做声。尔后王**欲冲进柴房,因火势太大被人拉住。后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并从柴房内抱出王*丁,王*丁已死亡,后脑勺靠颈部处和右边脸部均有一伤口。

14、证人赵*的证言:2015年1月2日16时许,赵*在家搞卫生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尔后发现楼下的柴房有浓烟往外冒。赵*赶到柴房前看到柴房的门关着,问了一声有人没有,听见有人应了一声就踹开柴房的木门,看见一个女子满身是血站在房内,赵*就问还有人呢,该女子精神有些恍惚,回答说“死了死了”,赵*于是将该女子拉出柴房,并发现该女子脖子上有一道明显的伤口。赵*于是喊人救火,后火被扑灭。

15、证人王**的证言:王**在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面开了一个小麻将馆。2015年1月2日13时许,王*甲来到王一楼的麻将馆打麻将,约16时许,黄师傅来找王*甲称其家里着火了,王*甲听闻后马上就跑回家了。

16、证人黄*的证言:2015年1月2日16时许,杨*跑到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传达室对黄*说,王*甲所住的柴房起火,王*甲妻子在柴房内自杀,要黄*去喊王*甲。尔后黄*在对面王*乙的南杂店一楼大喊王*甲,王*甲从二楼麻将馆出来往家里跑。后黄*赶到现场看到王*甲所住的柴房内起了大火,王*甲妻子只穿一条三角短裤靠在柴房外的围墙栏杆处。不久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

17、证人石*的证言:2015年1月2日14时许,石*路过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王*甲所住的柴房时听到里面传来小孩的哭声。当日16时许,王*甲的柴房起火,石*的丈夫邓*甲也赶去帮忙救火。

18、证人邓**、杨*、向某乙、禹*、邓**的证言分别证明,2015年1月2日16时许,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王*甲住的柴房起火,邓**、杨*、向某乙、禹*、邓**等人均到帮忙救火。当时王*甲的妻子坐在柴房门口围墙栏杆处的地上,下身穿一条三角短裤,上身穿一件内衣,左手手腕处有一伤口并流血,头部、脸部都有血。后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并将王*甲儿子的尸体从柴房内抱出。

19、证人万*的证言:万*的妻子王**与王*甲是姐弟,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王*甲所住的柴房是万*所有,后借给王*甲一家居住。

20、证人肖**、肖**的证言,肖**、肖**分别是周**的母亲和姐姐,二人证明周**平时易激动,性子急,脾气暴躁,曾经自杀过两次。周**与王*甲均是二婚,二人认识十几年了,感情时好时坏。周**的生父姜**有。

21、证人李*、王**、张*的证言,三人均为洪江市消防大队战士,2015年1月2日16时许,三人随队赶到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灭火,当时火宅现场有一个受伤的妇女在门前哭,她头上在流血,还有一个男子一边喊柴房里还有一个孩子一边想冲进火场,但被消防战士拦下。后三人进入火场救火,并在火场内发现一具小孩尸体,三人将小孩尸体放在垫子上抬了出去。王**并称其在搬小孩尸体时感觉头部已经快掉了,小孩脸上也已经被烧得一片黑。

22、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湖南**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综合情况记录证明,周**、王**的基本情况。

23、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周**与王*甲于2012年8月结婚,过了一两个月后离婚,约半年后又复婚,并于2013年农历9月13日生下儿子王*丁。因周**与王*甲均为二婚各有一子,王*丁属于超生,上户要缴纳罚款,所以一直未给王*丁办理户籍。2015年1月2日1时许,周**与王*甲在居住的湖南省洪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宿舍B栋三单元一柴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周**吸食毒品后就产生了幻觉,感觉有很多人在骂她,后幻觉加重,感觉周围很吵,有坏人要来剁她们。当日8时许,周**、王*甲带着王*丁一同出去吃了早饭,周**期间又产生幻觉感觉有人要害王*丁。12时许,王*甲外出,周**一直觉得在外面有坏人跟着她,遂抱着王*丁回家睡觉。15时许,周**醒来后再次幻觉有人害王*丁,并不停的蛊惑她剁了王*丁以求解脱。后周**拿出一把菜刀对着正在床上熟睡的王*丁脸和脖子的位子砍了一刀,王*丁被砍伤后哭了起来,周**将王*丁翻了个身朝着头、颈部又连砍数刀,直致王*丁没有声息。周**确认王*丁死亡后,就持菜刀对着自己的头部、颈部、左手腕连砍数刀欲自杀。尔后周**将床点燃,抱着王*丁坐在床上等死。过了一会有人在柴房外敲门,周**认为不要因起火连累其他人便将柴房门打开,敲门的老年男子见状将周**扶出了柴房,周**就靠着栏杆坐柴房外的水泥地上。后来很多人赶来救火,并有人报了警,然后周**被公安和医院的人送往医院治疗。周**并称其生父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在吸食毒品后持菜刀朝其子王**头、颈部砍击数刀,致王**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冯**提出“周**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周**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并持菜刀杀死王**,其对王**的死亡结果系积极追求的故意心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冯**又提出“周**构成自动投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周**在作案后未报警和主动投案,故其行为不能成立自动投案,但结合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以及周**投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对周**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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