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郭*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强奸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郭*发现被害人仲*独自一人在南京市栖霞区迈尧路某酒店附近的路边哭泣,便上前搭讪将仲*带去吃饭,后提出帮仲*开宾馆住宿。次日0时许,郭*将仲*带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招待所8202房间住宿,以帮仲*将行李送进房间为由进入该房间,后采用捂嘴、言语威胁的手段,将仲*强奸。

当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仲*回到自己的暂住处,将自己被他人强奸一事告诉其男友黄*,黄*电话报警。当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郭*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仲*的陈述、证人周*、黄*、冯*、马*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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