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1月4日下午3时许,明知被害人徐**(女,1997年6月20日生)是患者,仍进入被害人徐**家中,与徐**发生性关系。经江苏**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系中度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翟某甲、徐**、翟某乙、董*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扬州**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害人徐*乙系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时,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