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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毛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毛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代理书记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毛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吴**与被害人程*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当晚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佑圣观路附近见面。次日凌晨,被害人程*按约前往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吴**一起喝酒聊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邀请被害人程*一起前往其入住的名豪酒店8106房间继续聊天。进入房间不久,被告人吴**便多次要求亲吻被害人程*,但遭到拒绝。随后,被告人吴**即采用言语威胁及强拉硬按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程*颈部、左右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警单、发生情况报告表、住宿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被害人伤势照片及衣着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本、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吴**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应毛辩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系卖淫嫖娼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卖淫嫖娼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毛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害人程*在应聘面试时,与时任杭州市**会所经理的被告人吴**相识,二人互留电话号码并加为微信好友。

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吴**与被害人程*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当晚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佑圣观路附近见面。次日凌晨,被害人程*按约前往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吴**一起喝酒聊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邀请被害人程*一起前往其入住的名豪酒店8106房间继续聊天。进入房间不久,被告人吴**便多次要求亲吻被害人程*,但遭到拒绝。之后,被告人吴**即采用言语威胁及强拉硬按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程*颈部、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被害人程*趁被告人吴**上厕所之机,逃出房间,并立即报警。

2014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在上城区名豪酒店8106房间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吴**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上,其通过微信联系邀请“小*”到其所住名豪酒店附近喝酒吃夜宵。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小*”乘坐出租车来到清泰街佑圣观路口。其与“小*”在清泰街烧烤摊喝酒聊天。凌晨1时50分许,二人吃完夜宵,“小*”说要回去了,其提议到酒店房间坐会儿。回到酒店8106房间后,二人躺在床上聊天,其几次想亲“小*”,都遭到拒绝。“小*”说想做爱要先给钱,其生气了说要弄死她,包里有毒药,问她十万元钱够了吧。其从包里拿出200元钱给“小*”,并将药喂给她吃了,对她说这是胃药。在其答应明天转钱给她后,“小*”没有反抗,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小*”穿好裤子说要回去了,并让其转钱给她。因其没有同意,“小*”称要去报警。随后,“小*”离开了。其发微信给“小*”让她把卡号发过来,其会将钱打到她卡上,或送到她公司里去。之后,“小*”带着警察过来了。(2)被害人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其去滨江金涟养生会所应聘面试时认识被告人吴**,二人互留电话并加为微信好友。其面试通过后并未在此上班,之后,二人偶尔会有微信聊天。2014年8月25日晚上,吴**通过微信联系邀请其到清泰街附近喝酒吃夜宵。次日凌晨零时许,其下班后坐出租车来到清泰街佑圣观路口与吴**见面。二人到附近的烧烤摊上喝酒聊天。吃完夜宵后,其说要回去了,吴**让其去酒店房间坐会儿。来到名豪酒店吴**所住房间后,二人坐在床上聊天。其提出想要回去,吴**都不让其回去。之后,吴**采用言语威胁、按压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双手手臂有淤*、脖子上有抓痕。事后,其趁吴**上厕所之机,跑出房间。经过酒店大厅时,其对睡在沙发上的一个女的说了“老板娘,你们酒店有强奸犯。”跑出酒店后,其打110报警。(3)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凌晨4点多,吴**发微信给其说他闯祸了被小**出所抓了。当天上午9点左右,吴**打电话给其说他和一个女的在房间里聊天,后来这女的敲诈他10万元钱,因他没给她钱,这女的就报警说他强奸,而他并没有强奸那女的。(4)证人汪*的证言,证实程*是名尚足浴店的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认真。2014年8月25日,程*中午12时上班至晚上12时下班,第二天没来上班。(5)证人曹*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吴**关系正常。2014年3月,吴**被公司派去湖州的盛缘轩足浴店上班。其并不知道吴**这次回到杭州。(6)证人周*的证言,证实程*是名尚足浴店的主管。其与程*上同一个班。2014年8月25日晚上上班时,程*穿短袖工作服,其没有发现程*身上有伤痕。(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凌晨4点左右,其在名豪假日酒店大厅收银台内睡觉。当时,另一女同事“小何”也在酒店大厅沙发上睡觉。突然,其听到有个女的对她们说“老板娘,你们酒店有强奸犯。”然后,其抬头看见有个女的一个人走出酒店大门。大约20分钟后,那个女的就带着警察来酒店把住在8106房间的吴**带走了。另证实这女的和吴**于当日凌晨2时许进入酒店。(8)接警单、发生情况报告表,证实被害人程*向公安机关报案。(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处扣押苹果5手机一只。(10)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吴**登记入住名豪假日酒店8106房间。(11)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手机的通话情况。(1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吴**通过微信聊天邀请程*来到清泰街佑圣观路附近喝酒吃烧烤。次日凌晨4时5分,吴**发微信让程*把卡号发给他,他明天转钱给她,或者去公司把钱给她。凌晨4时17分,程*回微信说吴**禽兽不如。(13)微信聊天记录1,证实吴**与冯*微信聊天情况,凌晨4时4分,吴**告诉冯*说自己可能遇到事情了。之后,吴**告诉冯*说自己闯祸了让她来小**出所救他。(14)被害人衣着照片,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程*穿着情况。(15)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本、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程*颈部、双上肢软组织挫伤及阴道分泌物提取情况。(1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清泰街396号名豪假日酒店8106房间进行勘查,从床西侧边上地面提取一个白色纸巾团,从置物台东边地面上提取一枚烟蒂。(1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程*阴道口拭子检出人精液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吴**所留;被害人程*阴道内拭子检出人精液成分,检出混合DNA分型,可以由程*和被告人吴**的DNA分型混合形成;现场遗留烟蒂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被告人吴**所留;所送检的白色干纸团上可疑斑迹人精液PSA检验呈阴性反应,未检出DNA信息。(18)药物包装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垃圾桶内查获的药物包装,上面标有“维U颠茄铝胶囊”。(1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的钱包上未能显现有用的指纹信息。(20)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吴**与被害人进出名豪假日酒店大厅及8106房间情况。(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的身份情况。(22)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被抓获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卖淫嫖娼的意见,经审理认为: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吴**以自己心情不好为由发微信邀请被害人程*到其所住名豪酒店附近喝酒聊天,被害人一开始不愿过来。后经被告人吴**极力邀请,被害人才同意并在下班后来到杭州,从聊天内容看未涉及暧昧言语,更无性交易迹象。吃完夜宵后,被害人程*提出回家,被告人吴**又邀请她去他入住的酒店房间坐会儿。对此后在房间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质,被告人吴**与被害人程*的说法虽截然相反,但吴**自己也承认在被害人数次拒绝其亲吻的情况下,曾对她进行言语威胁。证人周*证实8月25日其与被害人一起上班时并未发现被害人身上有伤痕,结合被害人陈述及其伤势情况,可以证实被害人身上伤情是由被告人暴力导致。证人赵*的证言以及接警单,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程*跑出房间对酒店工作人员简*说明情况后立即报警,说明其受伤害后报警的急切性。从事后被告人吴**发给冯*的微信来看,虽然内容比较含糊,但也说明被告人自己认识到问题很严重。综上所述,被害人程*所作其被吴**强奸的陈述,符合情理,且与本案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卖淫嫖娼的意见,除其本人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认定,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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