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程*通过陌陌聊天工具搭识已婚被害人应某某,至8月中旬,二人关系破裂。

同年8月28日,被告人程*以将二人关系告诉被害人应某某家人及同事并公布裸照为由,威胁应某某前来其工作地点杭州市拱宸桥地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拱宸桥指挥部)大楼一楼110室与之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被害人应某某被迫前来后,被告人程*遂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被告人程*以被害人应某某可锁好110室在内睡觉,自己到隔壁睡为由暂时离开。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趁被害人应某某睡熟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110室,拿走应某某衣物和所盖毛毯,用手摁住应某某双手,用腿压住其双腿,拉下其内裤,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应某某嘴咬手抓、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同年9月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拱宸**一楼将被告人程*抓获。

被告人程*对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手中并无裸照,不可能予以公布;其系主动放弃犯罪。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应某某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及陈述、证人周*、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程*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公布隐私相威胁和暴力的方式,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虽未实际持有被害人裸照,但被害人对此并不明知,故其关于向被害人家人及同事公布裸照的言论,已致使被害人陷于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另被告人关于其主动放弃犯罪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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