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代理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KTV饮酒后到三楼消防通道处休息,随后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罗*抱住,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强行将其抱至二楼消防通道平台处,随后采用亲吻、脱裤子、摸胸部、摸阴部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罗*大声呼喊而未得逞,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罗*左手拇指割伤。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系犯罪未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KTV饮酒后到三楼消防通道处休息,后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罗*抱住,并持刀对罗*进行威胁,强行将罗*抱至二楼消防通道平台处,采用亲吻、脱裤子、摸胸部、摸阴部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罗*大声呼救而未得逞。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罗*左手拇指割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扣押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罗*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何*、米*、艾*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检查人身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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