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温*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南埭6号被害人李*的租房,用被害人放在窗台上的钥匙打开房门,将一女式内裤套在头上遮住面部后进入室内。被告人温*进入房间后,摸熟睡中的被害人李*臀部及大腿处,待被害人惊醒后,被告人温*又以捂嘴巴、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与被害人李*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被告人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李*已对被告人温*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人身检查医学单、谅解书等书证;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系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温*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南埭6号被害人李*的租房,用被害人放在窗台上的钥匙打开房门,将一女式内裤套在头上遮住面部后进入室内,摸熟睡中的被害人李*的胸部、臀部及大腿等处,待被害人惊醒后,被告人温*又以捂嘴巴、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与被害人李*发生性关系。

次日,被告人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李*对被告人温*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李*的陈述;案件人身检查医学单;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温*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温*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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