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罗*甲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罗*甲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劳景璟、被告人罗*甲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与被告人罗*甲系夫妻,刘*乙系被告人罗*甲的表姐。2014年2月下旬,刘*乙从贵州到慈溪市长河镇的众辉草帽厂打工,被告人周*得以认识刘*乙,后被告人周*产生了欲与刘*乙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要求被告人罗*甲帮忙。经被告人周*多次要求,被告人罗*甲同意了其请求,遂多次向刘*乙提出周*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刘拒绝。后被告人周*和被告人罗*甲预谋,由被告人罗*甲将刘*乙骗至租房后,借口离开,被告人周*乘机进入租房,与刘*乙发生性关系,如刘*乙不愿意,就强行与刘*乙发生性关系。

2014年3月13日晚11时许,应被告人周*的要求,被告人罗*甲给刘*乙发qq信息,让其与被告人周*发生性关系,又遭拒绝。次日凌晨,被告人周*、罗*甲将刘*乙骗至两人租房,被告人罗*甲与刘*乙一起睡在租房,被告人周*假装去刘*乙租房睡觉。后被告人罗*甲以上厕所为由离开,被告人周*随后进入房间,以按压、剥裤等方法,强行与刘*乙发生性关系。

到案后,被告人罗*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罗*甲共同违背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辩解,刘*乙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辩护人劳景璟辩护,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也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构成强奸罪。第一,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刘*乙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从案发前被告人周*与被害人的qq聊天内容反映,被害人发给被告人周*的信息具有明显的挑逗意味,表明被害人并不排斥与被告人周*发生性关系。第二,案发当晚,被告人周*到被害人租房外,被害人主动开门,在室外与被告人周*发生亲密行为,还问周*“罗*甲是否同意其二人一起睡”,在得到周*的肯定回答后,又听从周*的安排来到周*的暂住房。被害人的这些行为均是在明确知道被告人周*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这进一步证明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周*发生性关系。第三,从公安笔录反映被告人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的对话,及有关是否使用避孕工具的描述,被害人没有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述,给人的感觉是男女之间的打情骂俏及相互体贴。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被害人明确知道被告人周*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刚开始以挑逗的语气诱使被告人周*到她的租房门口,而后主动开门,与被告人周*一起到被告人的暂住房;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也没有高喊。在被告人周*看来,被害人在半推半就中与被告人打情骂俏,还建议被告人不用避孕工具,后来也没有反抗,说明被害人是半推半就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情况,要结合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情况,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照强奸罪论处。从本案证据来看,指控被告人周*违背被害人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第四,被告人周*没有使用刑法上规定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性关系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仅推了一下,也没高声呼救,被害人有能力反抗而没有,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不违背被害人意志。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林**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犯强奸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就量刑情节作辩护如下:第一,被告人罗*甲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甲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第三,因被告人罗*甲对法律的无知,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在被告人周*的多次要求下,才答应被告人周*的无理要求,故其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与被告人罗*甲系夫妻,刘*乙系被告人罗*甲的表姐。2014年2月下旬,刘*乙从贵州到慈溪市长河镇的众辉草帽厂打工,被告人周*得以认识刘*乙,后被告人周*产生了欲与刘*乙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要求被告人罗*甲帮忙。经被告人周*多次要求,被告人罗*甲同意了其请求,遂多次向刘*乙提出周*想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刘拒绝。后被告人周*和被告人罗*甲预谋,由被告人罗*甲将刘*乙骗至租房后,借口离开,被告人周*乘机进入租房,与刘*乙发生性关系。

2014年3月13日晚11时许,应被告人周*的要求,被告人罗*甲给刘*乙发qq信息,让其与被告人周*发生性关系,又遭拒绝。次日凌晨,被告人周*、罗*甲将刘*乙骗至两人租房,被告人周*假装去刘*乙租房睡觉。后被告人罗*甲以上厕所为由离开,被告人周*随后进入房间,以按压、剥裤等方法,强行与刘*乙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罗*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老婆的表姐刘*乙是2014年2月20几号到慈溪,和其在同一厂打工,其很喜欢她,很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这个念头在案发前五六天就有了。其跟其老婆罗*甲讲想和刘*乙发生性关系,其老婆刚开始听到这个很生气,后来其多次求她,要她帮其能够和她表姐发生性关系,她也就同意帮其。3月13日晚上11点多,其和老婆下班回到家,其提出来要和她表姐发生性关系,让她帮其给她表姐发短消息,让她过来,其自己也发短信给刘*乙,但是她不肯来,让其去她住的地方,其就穿好衣服过去了。到了刘*乙家门口,其发短信,让她开门,她没有开门,还回其短信说其在开玩笑。其站了一会儿,她一直没有开门,其就回到自己的租房,其老婆问其怎么回事,其说刘*乙不肯开门,其老婆就讲她不同意就算了吧。其躺在床上一直发刘*乙短信,说些挑逗的话,后来刘*乙回其短信说“你敢来吗?”其就又过去了。到了刘*乙租房的后窗,其发短信告诉她其到了,她以为在开玩笑,让其回去,不同意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站着,后来她出来,把其拉到路灯下面,其就抱她,但她不让其抱,还说这样不好,让其回去,后来其二人到了一路边的空房子里,其提出来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还是不同意,其一直不肯回自己的租房,后来她就跟其回了其的房间。到了其的租房,刘*乙提出来让其去她家里睡,她和其老婆一起睡。后来,其到刘*乙的租房,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其又回到自己的租房,让其老婆走。其老婆按照其的意思走了,到她表姐的房间里去睡。其到自己的租房内,脱得只剩下一条内裤,然后钻进刘*乙的被窝里,用手去脱她的内裤,她把其推开了,用手拉住自己的裤袜,还说这样不行的,其没有理会她,将她的手拿开,用身体压住她,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还在床边拿了一个避孕套,带上后继续和她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乙穿好衣服就回去了。其老婆回来后,其告诉老婆已经和刘*乙发生性关系了,刚开始的时候刘*乙不同意,后来就愿意了。14号的时候,刘*乙还跟平常一样上班,到了晚上,刘*乙跟其二人讲她对不起她老*,其和老婆就给刘*乙发短信道歉。14号夜里,刘*乙去找其岳父、岳母,凌晨1时左右,其老婆的奶奶找电话给其老婆问情况。15号早上,其岳父来其租房找其,把其训了一顿,然后其等人到刘*乙的租房,给她道歉。当时刘*乙在跟她老*打电话,不听其说,后来其和老婆一起去上班了。下午上班的时候,其和老婆都被抓了。同时供认,其的租房门朝北,一排有三间,其的租房在最东边,中间一户不认识,西边一间空着,案发当晚出来后,其带着刘*乙到这间空房子里来过。刘*乙的租房在其的租房南边,租房门是朝南的,她一排也是三间,刘*乙租房的东边一间是她爸爸住的,她西边一间是其姐姐住着。

2.被告人罗**的供述,供认:其和其老公周*、其表姐刘*乙都在其爸爸开的草帽厂上班,其表姐刘*乙之前一直在贵州,是2014年农历2月21日过来上班,上班之后才认识其老公的。其与表姐刘*乙关系一直很好。在案发前几天,其老公跟其说他想跟其表姐睡觉,就是发生性关系,让其跟其表姐讲,其当时不同意,可是其老公一直求其,还说其不同意的话就不要其,要打其,后来其就同意了。有一次在厂里,其跟刘*乙说其老公想和她睡,还有一次是在其和刘*乙上班的路上,其也说了这事。其表姐听了很生气。2014年3月13日晚11点,其和其老公下班,回到自己的租房,其老公就讲今天想跟其表姐发生性关系,让其发短信给其表姐,让她到其租房里来,还说其表姐来了之后,让其到其表姐的租房去睡觉。其给刘*乙发信息问她睡了没有,她说没有,其就让她到其这里来睡,其家里有好吃的,让她一起来吃,还跟她讲让她跟其老公发生一次性关系,刘*乙没同意,还问其“他敢吗”。后来其老公就到刘*乙的租房里去了,其老公去了之后,刘*乙没开门,其老公发信息跟其说其表姐不开门,让其发信息让她开门,其就跟表姐发了信息,其表姐就开门了。其老公发信息说,其表姐不让进房间,他们俩都在外面。后来其老公发信息说他和刘*乙一起来租房。过了10来分钟,其老公和刘*乙到了其的租房,其老公说他到刘*乙的租房去睡觉,让其和刘*乙在租房里睡觉,然后其老公就去了。其和刘*乙一起吃了点泡面,然后就睡觉了,当时刘*乙就只脱了鞋子,穿着衣服睡觉的。过了大概四五分钟,其老公进来让其去刘*乙那里睡觉,说完他就出去了。其起来穿衣服,刘*乙问其干嘛去,其说上厕所,当时,刘*乙不让其去,其就说其憋不住了。其出去之后看到老公在门口站着,然后他进去了,把门关上还把灯关了,其就到刘*乙的房间里去睡了。过了大概半小时,刘*乙回来了,她很生气的样子,说“都怪你,是你骗了我,你老公强奸了我。”刘*乙还说要报警,其就劝他不要报警,刘*乙说“要是换成你,你会怎么做”,其说“跟你想的一样”。后来其就回去了。回到租房,其老公告诉其,其表姐不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他就把表姐按在床上,压在她身上,把她下衣脱掉,还使用了避孕套,和表姐发生了性关系。还说搞起来跟搞其一样。第二天,其和其老公去上班,刘*乙也去上班了。到了夜里,其在睡觉时接到了其奶奶的电话,奶奶说其还在睡觉,表姐到其爸妈那里去了。奶奶让其赶紧起来,说其妈妈在表姐那里,让其过去。然后其就过去了,当时天还没亮,其表姐在哭,其妈妈在劝,后来其妈妈让其先回去,她和表姐一起睡。到了15号早上,其起来后到表姐的房间,叫她起来上班,她不肯起来,在那里哭。后来其去上班,看到其老公去了刘*乙的房间。过了一会儿,其看到老公也来上班。到了下午,其和老公一起被抓了。

3.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案发前六七天,其表妹罗*甲在和其上班的路上对其讲,她老*周*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觉得不可能。后来在其上班的长**辉草帽车间,罗*甲又对其讲她老*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当时很生气,就说不可能,罗*甲说是真的。2014年3月13日晚上11点下班以后,其在罗*甲家玩了一会儿,就回自己暂住房准备睡觉。大约12点多,罗*甲在qq上发信息给其,说她好烦,她老*想和其睡一觉。其讲不可能,罗*甲讲就只一次,其还是说不可能。罗*甲讲她老*会戴避孕套,不会传染病给其的。当时其怀疑是不是罗*甲发的,就发信息问罗*甲是不是其表妹,罗*甲回说是的。其就发信息给周*他怎么这样对罗*甲讲,周*说是真的。其还是讲不可能。周*讲他只想跟其发生一次。其就发信息给罗*甲“如果敢的话就叫他过来”,其发信息给周*问他敢不敢,周*讲敢,那其就叫他过来。当时,罗*甲和周*发信息过来让其不要关门。其当时想其父亲在这里,周*是不敢过来的。后来,周*真的过来了,他们二人发信息叫其开门,其都没有开。过了一会儿,其表妹发信息让其开门,其穿好衣服,把房门打开。其出门看到周*在门口,其怕别人知道就往外走,周*跟着其,后来周*抱着其说他想和其睡一觉,还讲大家都结过婚的,就睡一次,以后不会了。其就问他是个男人都想和其睡?周*不说话亲其,亲得其喘不过气来,其用手扒他的脸,周*拉其的手,去抱他的腰,其拼命挣扎,蹲在那里,周*把其抱到旁边的一个空房子里,想和其发生性关系,抱其亲其,其用手推开他,然后蹲在地上。周*让其和罗*甲一起去睡,其讲不去,问罗*甲是否同意他和其一起睡,周*讲罗*甲同意的。其就到罗*甲的暂住房,叫醒了罗*甲。周*叫其和罗*甲一起睡觉,他到其家里睡。这样,其把钥匙给了周*,让周*去其的暂住房,但周*没有接钥匙,就站在暂住房门口。其和罗*甲一起睡了。罗*甲看到其睡下了,就讲她要去厕所,其不让去,罗*甲说要憋死了。罗*甲出门后,周*也跟着出去了,其看周*走了,就晕沉沉地睡了。其当时和罗*甲睡时是没有脱衣服的。过了四五分钟,周*回到暂住房,把门关上,灯也关了,就压在其身上,脱其的裙子,其就抓他的手,周*的手从其裙子腰带那里伸进去,摸其的下身,当时其一直抓他的手,还发出了不情愿的声音。周*讲其父亲和他姐姐都在隔壁,他们听到了不好。然后,周*一手按着其的肩膀,一手脱其裙子,将其的裤子、袜裤、内裤一起脱了下来,然后,他一手按着其,一手将自己的裤子脱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其反抗的,手在推他,身体扭来扭去,他很胖,身体压在其身上,周*用手解其的胸罩,其说女人都一样的,他说味道不一样,其让他去找姑娘,他说就找其了。其还发出声音,周*就亲其,亲得其说不出话来。周*和其发生性关系后,还提出戴避孕套。拿避孕套时,用一条腿压住其,戴上后继续与其发生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其想找手机报警,周*就让其起来,去找其表妹。其穿好衣服,回到自己房间,看到罗*甲在其的屋里,问罗*甲“怎么在我屋里?”罗*甲讲,她去厕所的时候,周*回到自己的租房,把门关上了,那她就到其屋里来了。其问罗*甲怎么能干出这种事情,罗*甲说是她老*逼的。然后,罗*甲走了,其发信息给罗*甲和周*,责问他们。罗*甲讲她也很生气,周*讲做都做了,让其不要乱想,明天还要上班。第二天,其怕不上班,别人知道了丢脸,就去上班了。到了晚上,其把事情整个经过告诉了老*宋*,宋*叫其去找姑父,其就找了姑父罗*乙,就是罗*甲的父亲。其把事情经过给罗*乙讲了,罗*乙说都是自己人,不要把事情闹大了。他还打电话通知了亲戚、兄弟什么的,其提出报警,罗*乙说报警没有证据,还说要给其钱,其说不要钱,当时罗*乙的老婆刘*甲也在场。罗*乙和刘*甲都不要其报警。后来,其就回家,刘*甲一直跟着其,不让其报警,不让其跟老*联系。到15日早上,刘*甲回家了,罗*甲和周*过来了,罗*甲还说其不要脸,事情发生还要告诉老*,后来他们的兄弟、媳妇过来了,他们都说其。到15日中午,其跑出来就报警了。

4.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其侄女刘*乙来其家找其,当时其和老公罗某乙都睡了。刘*乙告诉其,前天晚上在其女婿周*的租房她被其女婿睡了,刘*乙说要报警。当时,其说先不要报警,叫她冷静冷静,一家人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到明天商量怎么解决。其老公也劝刘*乙叫她想开点,早点睡觉。其跟着刘*乙到了她租房,劝她。第二天早上6点多,其起床回家了。到了8点左右,其又去刘*乙的租房,想让她到厂里干活,刘*乙还睡在床上跟她老公打电话,其就用手扒掉她的手机,叫她去厂里上班,她说没力气,还说要报警,其劝她不要报警,后来其就回去干活了。

5.证人罗*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4日晚上12点左右,刘*乙来其家找其,当时其和老婆已经睡觉了。刘*乙告诉其俩,3月13日晚上在其女婿租房她被其女婿睡了,她已经告诉了她老公,她老公让她报警。当时其很生气,想着不要把事情闹大,就劝其侄女,叫她冷静,毕竟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不要把事情搞大,白天再商量解决,其老婆刘*甲也劝着叫她想开点,刘*乙没说什么坐了一会儿回去睡觉了,其老婆刘*甲和她一起睡的。其还打电话告诉了其母亲。3月15日下午,其女婿周*和女儿罗*甲被抓了。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乙指认被告人周*。

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被害人刘**的手机qq聊天记录进行拍照,反映被害人刘**在案发后,与被告人罗**、周*聊天的情况。

8.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4年3月15日,公安民警通过医院提取了刘*乙的阴道拭子、dna血样,并扣押了内裤一条。

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公安民警于2014年3月15日下午从案发现场的垃圾桶内提取安全套一只。

10.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安全套内侧斑迹检出人精斑成分,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告人周*,支持为被告人周*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安全套外侧斑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刘*乙,支持为被害人刘*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被害人刘*乙内裤裆部一处斑迹、阴道拭子均未检出人精斑成分。

11.手机通话清单,证明:案发前后,被告人周*、罗**与被害人刘*乙多次短信联系的事实。

1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15日11点50分许,被害人刘*乙报案称,其于2014年3月14日凌晨,被人强奸。后公安民警在被害人刘*乙指认下至慈溪市长河镇云海村一个体草帽厂抓获被告人周*和罗**。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罗**的身份情况。

针对被告人周*有关被害人刘*乙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在公安机关的数次有罪供述及被告人罗**的供述、被害人刘*乙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人周*在案发前数日通过被告人罗**多次向被害人刘*乙表示其与刘*乙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均遭刘*乙拒绝,并在案发前此意思表示也遭拒绝。在二被告人的合意行为下,被害人刘*乙至被告人的租房入睡,随后,被告人罗**离开自己租房,提供机会给被告人周*,被告人周*遂进入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刘*乙发生性关系。在案发后,被害人刘*乙为掩饰事情真相正常上班,在下班后因内心无法平静,频频与被告人罗**、周*短信联系,后告知长辈欲寻求给一个说法,最后,在无奈之下,选择报警寻求司法保护。被害人刘*乙的种种表现系一个已婚妇女为保全脸面、维护亲情、进而主张正义而有所作为的合乎情理的反应。综观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强奸罪的证据充分。被告人周*及辩护人劳景璟的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罗**违背妇女意志,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林**请求对被告人罗**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罗*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