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在浙江**道村楼楼道拿了一把菜刀,欲撬门实施盗窃。尔后,被告人张*至204室敲房门进行试探,暂住在该房间的女青年陈某某听到敲门声就随即打开房门。被告人张*见陈某某穿着睡衣,单身一人,遂起强奸念头,趁陈某某不备进入房间,采用持刀威胁、掐脖子等手段,强行奸污了陈某某。

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2日被宁海县公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口唇拭子提取记录、颈部拭子提取记录、外阴拭子提取记录、阴道拭子提取记录、口腔拭子提取记录、物证提取情况说明、法医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