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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强奸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某某、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胡**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孙至宁波市**东村梅家弄18号102号租房内,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女,1999年12月出生)系幼女的情况下,采用亲吻、摸胸、脱裤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曹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病历资料、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采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胡**对被告人孙**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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