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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XX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魏XX驾驶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从华严镇11村运送8节水泥涵管去颂**小学,行驶至华严镇颂埝村1组蒋XX住宅旁在建公路爬坡路段时,由于车动力不足,魏XX遂叫路边的唐XX及其丈夫李XX帮忙推车,因车辆运载货物过重,三轮摩托车后滑不慎将在后面帮忙推车的唐XX压死。7月31日,魏XX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后,魏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魏XX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安岳县华严镇群力村村委会证明、证人李XX、吴XX、邓XX、邹XX、陈*、魏X甲、宋XX的证言、被告人魏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魏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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