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辩护人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邻水**儿园园长被告人蒋*于2015年4月2日7时许,驾驶自己的川X****8小车去上班,在途经邻水县城南镇曹家滩公路时,碰见学生王*某(又名王*)在父母张某某、王*的监护下去上学,被告人蒋*便捎带王*某,并安排坐副驾驶位置,到达解愠乡幼儿园,被告人蒋*下车后认为王*某已经下车,便锁上车门到园办公室上班。直至当日下午15时许,王*某的班主任杨*在张某某来接王*某时,才得知王*某到了学校,遂立即报告被告人蒋*。随后被告人蒋*前往自己的停车位,打开车门后发现王*某还在副驾驶位置上,被告人蒋*与张某某等人将王*某紧急送往邻水县妇幼保健院抢救,但经医生检查已经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王*某系缺氧性窒息死亡。

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3.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邻)公(物)鉴(法医)字(2015)036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某某系缺氧性窒息死亡。

4.证人证言

(1)证人杨*(解愠中心幼儿园小班班主任)证言,蒋*是邻水县城南镇解愠幼儿园的园长。王*某是邻水县城南镇解愠幼儿园小班的学生,我们平时叫她王*。学校一共有三个班,其中小班是一个班主任一个生活老师,班主任老师负责教学和看护学生的安全,在各班做完早操后,对班上的学生进行点名,对到校的学生做到校登记,对未到校的学生做未到校登记,联系未到校的学生家长,问清未到校的情况,并做好通话登记。今天王*某没有到校,在做完早操后,我花了一段时间将学生弄进教室,耽搁了一段时间,我在教室进行点名点到王*某名字时,廖某某告诉我王*某今天感冒了。我想到王*某之前长期因为生病未到校,这次可能也是这个原因未到校,于是我就没有联系王*某的家长。后来工作忙,我就把这件事情忘记了。直到下午4点钟的样子,放学后,王*某的父亲来学校接王*某回家,我很惊奇的对王*某的父亲说:“你来学校干什么,今天王*某没有来学校”。王*某的父亲对我说:“王*某今天来了学校的,她是坐的蒋*的车来的学校”。我听后就立即电话联系蒋*,我对蒋*说:“王*某今天没有来学校,但是王*某的父亲说今天是坐你的车来学校的”。蒋*就对我说:“王*某今天确实是坐的我的车来学校”。我听后就说:“我今天没有看到王*某来到学校,王*某的父亲在学校,你干脆下楼来给王*某的父亲说一下”。然后我就和王*某的父亲在楼下等蒋*,一会儿,蒋*就下来了,下来之后,蒋*就用车钥匙去开她的车副驾驶位置的车门,等车门打开后,王*某就从蒋*车的副驾驶位置处掉了出来。我见后就连忙去将王*某抱起来,我看到王*某的脸色苍白,眼睛是睁开的,王*某的父亲见后就上前来将王*某抱了过去,我对王*某的父亲说,快坐蒋*的车到医院去,当天天气很热,我叫蒋*将车窗摇下来一些,另外叫王*某的父亲给王*某喂点水,后来我看到在喂王*某水的时候,水没有进入王*某的口中,全部掉了出来。

今天蒋*是将车停放在进入小学门口右边的下操场的巷道处的,平时都是停在那个位置。那个位置没有遮阴物。

离我们学校远的学生,蒋*联系了一个到长安的客车接送学生,离学校近的学生由家长自己接送孩子。

我没有发现蒋*用自己的车来接送学生上下学,今天我是听说蒋*在开车来上班的路上,遇到了王某某的父亲送王某某来上学,王某某的父亲就叫蒋*送王某某一起到学校,蒋*才驾车送王某某去的学校。

我们去蒋*停车位置的时候,蒋*就去解锁车门,后把副驾驶那个车门打开,我先抱的王某某,然后才是王某某的父亲从我这里把王某某抱过去的,然后蒋*把车发动后,我们按下的车窗。之前车窗是封闭起的,车门也是锁起的。

我给蒋*打电话后,不一会儿蒋*就从楼上跑下来了,下来后没有说话就直接打开的她车副驾驶的门,然后我们就看到王某某了。当时我们没有注意王某某的呼吸和脉搏,急急忙忙的送去抢救,到了妇幼保健院,医生说没有心跳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4月2日7点多的时候,我女儿王*某起床吃完早餐后,我就先下楼把我的三轮摩托车骑到我楼下公路的对面等我老婆和孩子。大概过了一两分钟,我老婆就把我女儿王*某带起出来了,刚到楼下,我女儿王*某幼儿园园长的车就朝她们开过来了,大概离我老婆还有几米远的时候,园长就喊我女儿王*(王*又名王*某)上车,然后她就把车的副驾驶门打开,并叫我老婆把女儿抱上车,我老婆就把我女儿一个人抱到副驾驶坐起,园长就把车开起走了。园长走了之后我也走了。在当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和我老婆一起去接我女儿王*某放学,当走到离学校还有十几米的时候,就有很多老师在带学生坐公交车,那些老师都认识我,看到我之后就给我说王*今天没有上课。当时我就说今天早上园长开车送她来了的,然后我女儿的班主任杨老师就给园长打电话,她们在电话里说的啥我没听到,我只是看到园长走过来,并用遥控器按了一下车子的解锁键,按了之后,她就把她车子的副驾驶门打开,我和杨老师也走过去看,过去之后,我就看到我女儿已经在位置下倒起了,杨老师就把我女儿抱起来,我就从杨老师手中把我女儿接过来,当时我就看到我女儿的脸都紫了,然后我就喊她们打120,那个园长说用她的车送,就没有打。在路上的时候,她们就倒温水喊我女儿喝,但我女儿就已经不能喝了。我又喊她们打120,准备咨询一下相关急救的事情,但她们没有打,她们说到妇幼保健院近一点,然后我们就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医院后,医生一看就说人已经死亡了,然后我就打了110报警。

我女儿是2011年11月12日出生,现在邻水解愠幼儿园读书,读了三学期了。平时我如果有时间就会顺路把我女儿送到学校去,如果我不方便的时候,我们就会在公路边等邻水到长安那个客车,因为我们每学期都交了50元的车费,每天早上和下午都有老师在邻水到长安的客车上接送学生,只是有时遇到园长车时,园长也会开车送这些学生。

园长我只知道她姓蒋。我女儿以前坐过她的车,平时还是经常坐,其他孩子也经常坐她的车。

昨天(2015年4月2日)我女儿坐她车的时候,车的车窗是关起的。她的车是一辆丰田家用小轿车,车身比较小,外观是黄色的,车牌号尾数是**8。

是我报的警,她听到了报警后,她就给教育局的廖局长打电话报告这个事情。

解愠幼儿园与我们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我们51.5万元,我们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书有我和王*的签字,是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3)证人王**,在2015年4月2日早上7点多,我和我老公张某某一起送我二女儿王*某到邻水县解愠幼儿园去上学,在邻水县城南镇曹家滩的公路处碰见解愠幼儿园园长蒋*的车过路,蒋*就在叫王*某上车,我当时和王*某一起的,张某某在对面,蒋*在叫:“幺儿,王*过来”。并把车停到,把副驾驶的车门打开,我把王*某送到蒋*园长的车上副驾驶位置,我关的车门,之后我就做我的事情去了。到了当天下午15时许,我和张某某去接王*某,我在路边买凉面,张某某进去接王*某,当我开电瓶车上坡时,蒋*园长开车下来了。车上有蒋*、张某某和王*某的班主任杨*老师在,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就骑车跟在蒋*车后面追,并打电话问杨*怎么了,杨*没有多说,只叫我到妇幼保健院,我去了之后,医生已经抢救过王*某了,并宣布王*某已经死亡。

我女儿王某某是我亲手送到蒋*园长的车上去了的,后我才知道王某某是在蒋*园长的车上找到的,一直在车上,没有到教室去。

(4)证人龚某某证言,我是驾驶邻水县城到长安乡的客车司机。我们经常搭载解愠幼儿园的学生,但都有家长或者老师陪同、接送。按照每人每月30元钱收费。

(5)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邻水县解愠小学的老师。2015年4月2日下午16时左右,解愠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都放学了,我骑摩托车出校门时,看见解愠幼儿园的园长蒋*和一个约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及幼儿园的一个女老师在校门进门口的左手边蒋*停车那里,我就刹车望了一下,发现蒋*的轿车副驾驶车门是打开的,那个男子抱的一个孩子,我觉得蒋*有车就没有看孩子的问题,我就没有靠近就回家了。

我当时看见蒋*的车副驾驶那个车门是开起的,其他几个车门都是关着的,车窗是否摇起我就没有注意,她的车没有天窗。

(6)证人程*(解愠幼儿园保育员)证言,我们幼儿园2015年4月2日有个叫王*的小女孩死在我们园长的车上了。

我们幼儿园和到长安的客车联系了的。我们幼儿园收了每个幼儿50元车费,是代收,由我上这个客车在范家湾和滑滩桥这两个点接送学生。蒋*园长有一辆黄色的小轿车,有时家长碰到了要坐园长的车,蒋*也会把娃儿带到学校。

(7)证人陈**(解愠幼儿园老师)证言,我们学校的监控室和音响室在一起,都在园长办公室旁边,平时是园长在管理,一般是李*老师在管理钥匙,但是李*在最近一周左右交了一把钥匙出来,由值班老师公用。我昨天(2015年4月2日)没有动过监控电源。李*昨晚给我打电话的意思是怕有人来闹事,叫我今天来时要注意,监控要打开,但今天李*一早就来了监控室。

(8)证人陈*乙证言,我在邻水县城南**小学上班,因为快退休了,现在就在门卫值班室上班。解愠幼儿园跟解**学是在一起的,共用一个大门进出。2015年4月2日蒋*开了她自己的黄色小车上班,其进大门时还是我给她开的门,当时她的车窗我觉得是关闭的。她开车进门后就将车停在校门口进门的左手边,那个位置地势开阔,没什么可以遮挡的。她停车后我没有注意车上下来几个人。昨天我在校园巡查的时候也没有听到小孩的哭声或者拍车门、窗的声音。

(9)证人包*(医生)证言,今天(2015年4月2日)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我在我的诊室上班时听到有护士叫我,然后我就赶忙跑到急救室去。当时我就看到一个小女孩躺在病床上,那个小女孩面色发紫,我听她的心跳已经停止了,并且查看她的瞳孔散大,同时我也在跟旁边的家属说小女孩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这个时候有一个女的跪倒又哭又说:“你一定要抢救过来”。那个女的心情很激动,然后我也是反复的听小女孩的心跳,查看眼睛,小女孩还是没有生命迹象,旁边的几个家属还是苦苦哀求我要抢救过来,心情很激动,要求我一定把小女孩救活。我说我会尽力抢救,尽我们的全力抢救。通过我们医生、护士的努力抢救,最终小女孩还是没有生命迹象,我们向家属宣布小女孩没有生命迹象后,当时小女孩的家属一直在哭,很伤心。我们的护士长还在安慰家属。后来我给家属开了死亡证明,当时那个家属说小女孩叫王什么,具体我记不清楚了。后来还是我带那个家属(男的,他说是小女孩的表叔)去盖章的。

当时我看到小女孩平躺在病床上,面色发紫,我立即听小女孩的心跳,已经停止心跳,没有了呼吸,眼睛瞳孔散大,然后我立即给小女孩胸外心跳按压、输氧、建立静脉通道等急救措施,抢救了大约半个小时

送小女孩来的人当中好像有一个女的说是小女孩在车上待久了送到医院来抢救的。

(10)证人卢*(玉屏幼儿园园长)证言,今天(2015年4月2日)下午16时40分许,邻水县解愠幼儿园一个叫李*的老师给我打电话,叫我到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去看一下她们幼儿园的园长蒋*,并且还简单说了一下,她们幼儿园有个小朋友死在蒋*的车上。当时我问了李*具体是怎么回事,但李*没有给我说。然后我挂完电话就急忙去妇幼保健院看。我到了之后,就在大厅看见蒋*在哭,周围还围了很多人在看。我看到这个情况就去安抚蒋*,同时我就问其他在场人,是否报告了。他们说没有,于是我就给相关的部门报告了这个事情。隔了没多久,相关部门的人就到了,之后我们就在一起安抚死者家长的情绪。

因为邻水解愠幼儿园和我们幼儿园是帮扶关系,我们两个幼儿园之间关系比较好,还有就是我以前在解愠小学当过副校长,和他们个人关系也好,所以李*给我打电话。

在蒋*和王某某的家长送王某某到妇幼保健院抢救的时候,因为蒋*在求医生把王某某救活,也哭得很厉害,我就问蒋*向相关领导汇报没有,蒋*就说她用龙腾幼儿园园长甘甲的手机向教育局分管领导唐*副局长报告了此事的,还让我帮忙向政府报告,我就给城南政府的李*某镇长报告了蒋*的这个事情。

甘甲现在成都学习,可能还要学习一段时间。

(11)证人廖*(蒋*丈夫)证言,我们自己还没有赔偿,愿意赔偿。解愠幼儿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解愠幼儿园现代为赔偿51.5万元,之后再由我们偿还,我们正在准备偿还。

(12)证人李某某(城南镇镇长)证言,我认识卢*,她是邻水县鼎屏镇三完小副校长。在2015年4月2日下午4、5点钟,卢*给我打电话说:“解愠幼儿园有个学生在车上出了问题”。因我当时在开会没有具体听内容,只是让卢*一是向教育局报告,二是尽全力抢救。不久我们政府工作人员给我汇报说解愠幼儿园是一个女学生在园长蒋*的车上闷死了,我就没开会回政府来处理相关事宜了。

卢*在向我报告解愠幼儿园出事时,我知道蒋*在参与抢救那个叫王某某的女生。

5.被告人蒋*供述,我是因我们学校一个叫王*的学生死了的事情被传唤至邻水县公安局的。

今天(2015年4月2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从家里开车到邻水县解愠幼儿园去上班,我开的川X****8黄色丰田威姿两厢车。大概在8点钟的时候,我开车路过曹家滩时在公路边遇到王*和她妈妈王*,王*就叫我帮她把王*送到幼儿园去,然后王*就把王*抱到车的副驾驶坐起,开始我叫王*把娃儿放在车的后排,我不知道是没有听清楚还是怎么的,王*把王*抱上副驾驶坐起后就把车门关了。由于当时后面有车不停的按喇叭,我就开起车拉着王*往幼儿园走了,我叫王*靠住坐背,并把车门锁了。到幼儿园后,我把车停在下操场的地方,我们幼儿园是在邻水县城南镇解愠中心小学里面,小学在下操场,我们幼儿园在上操场,我把车停好后,就解车门锁,然后下车。我刚一下车就有三、四个学生家长在车后面问我关于“三儿“的事情,也就是关于学生贫困资助的问题,当时我看到离副驾驶不远有一个家长,我叫她帮我把王*从车上抱下来,我就跟那三、四个学生家长说”三儿“的事情去了,当时我跟他们说后头点再说,这段时间有点忙,“三儿”的事情按程序办就是,说完后我就往上操场幼儿园走,走的时候我按了一下车钥匙的遥控器将车门锁了,我往幼儿园走了七、八步,我看到前面大概50米远有一个大人牵着一个小娃儿,我当时感觉这个娃儿是王*,我就直接到幼儿园办公室去了。一直到下午3点50分的样子,小班班主任杨*给我打电话问我王*今天没有到学校来,王*的爸爸就说是把小孩交给我了的,我说不可能哦,我说我叫一个学生家长把王*抱下来的一样,杨*说真的没有来。然后我就从学校三楼跑到我停车位置去看,我打开车门就看到王*躺在我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王*的爸爸就用手给王*扇风,我就说哥二不要着急,我们赶快把孩子送医院。王*的家长就抱起孩子坐我车的副驾驶,杨*老师坐的后排座,我就发动车子,带起他们往妇幼保健院赶。在路上我就喊杨*给陈*老师打电话喊他们先到的话,在医院把号挂起,到了医院后医生就在抢救,医生抢救了一会,我看到医生在摇头了,我就说:“求求你医生,把这个小朋友救活”。医生就说时间晚了,救不活了。我就喊陈*老师联系城南政府安办的电话,喊他报告这个事情,因为我们以前讲了,出了任何事情,先报当地政府。跟着玉屏幼儿园的园长卢*来了,我就喊卢园长赶紧报城南政府,我就看见卢*在打电话了,我就借旁边一个不认识人的电话,给我老公打电话喊他通知管教育局的廖局长,汇报这个事情,过了一会,我又打电话问我老公怎么个情况,我老公说汇报了,接着就派人过来调查。然后我就看见观音的幼儿园的园长朱某某来了,我又喊她快点报教育局安办,她报了安办后,城**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到了城**出所。

王*的家长委托我把孩子带到学校我是同意了的,我有责任负责孩子的安全。

我没有抱孩子下车,我只是喊了一下不知道名字的学生家长抱一下车上的孩子,是哪个学生的家长我记不到了,因为她当时靠副驾驶那边,然后我就没有管了。我以为那个家长把王*抱下车了,我锁车的时候没有看车上有没有孩子。我也是当时疏忽大意了,没有看车上有没有孩子。我到了教学楼之后,没有想起车上有孩子。王*的班主任没有给我说王*没有上课,只是下午放学的时候,才通知我说王*没有来。

王*大概3岁多的样子,没有开车门的能力。我的车停在没有阴凉的地方,车窗也是关了的,王*上车的时候都没有打开,今天是晴天,我知道现在这个天气,车窗关好后,在车里容易闷死人。

我以前送过一次王*,也是在路上碰到的,我送学生上课,没有收费。

王*的家长王*跟我的关系还可以,因为她大的那个孩子也是在我们学校毕业的,我们之间没有仇怨,也没有经济纠纷,王*也很支持我工作。

在王*将王*交给我后一直到幼儿园期间车上就我和王*两个人。

学校监控能够正常运行,但有时候我及园内老师在每天早上8点40到9点20左右给幼儿放广播体操音乐时会把监控的插头拔掉,换上广播的电源插头,可能会忘了还原,那段时间就没有监控了。因为我们幼儿园在装修,本来电源插头不够用,准备等装修好了再换插板,但在2015年4月2日这天我没有进过监控的那个办公室。

王*是否上学是班主任应该给我汇报的,王*的班主任杨*没有给我说,当天下午3点多杨*才给我说的。

6.相关书证

(1)户籍信息,被告人蒋*出生于1980年6月7日,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5年4月2日07时至16时气温统计表,邻水县国家气象监测站监测:2015年4月2日7时至16时最低气温为17.3摄氏度,最高气温为28.2摄氏度,20摄氏度以上气温持续时间为6小时。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邻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3日扣押蒋*持有的车牌号为川X****8威姿汽车一辆,于2015年6月3日将该车发还给了蒋*之夫廖*。

(4)调解协议书,死者王某某的父母张某某、王*与邻水县城南镇解愠中心幼儿园经协商达成了协议,由邻水县城南镇解愠中心幼儿园赔偿张某某、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5万元。

(5)谅解书两份。

(1)有王*、张某某签字的于2015年4月7日出具的谅解书,载明:因邻水县教育局、解愠幼儿园及蒋*的家属积极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被害人亲属得到了妥善解决后,因为本次事故是谁都不愿意看到和谁都不希望发生的,我们对责任人表示充分谅解,希望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被害人亲属王*、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亲笔出具的谅解书,载明:蒋*的过失致我女儿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我们与蒋*家属的多次接触,蒋*家庭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别是蒋*的公公婆婆年迈多病,子女尚在读中学,蒋*作为幼儿园园长,行政工作繁忙才导致了当天用自己私家车顺带我女儿王某某上学,疏忽大意造成了我女儿的死亡,现我们对蒋*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她能从轻处罚,能让蒋*重返工作岗位。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蒋*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自己是过失犯罪,家里有年迈残疾的公婆需要照顾,儿子读初三也需要照顾,自己以往工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且非常热爱幼教工作,希望免予刑事处罚,重回幼教工作岗位执教。自己是因经济条件限制才未能及时赔偿,当庭表示会将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垫支的赔偿款全部偿还给教育局。

辩护人鲁**辩护意见:1、被告人蒋*在本案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叫了一个同学的家长把被害人抱下车来,且也看到一个家长牵着一个小孩的背影像被害人,所以没有再到车上确认,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某死亡;2、被害人的班主任点名发现被害人未到,轻信同班同学的说辞而没和家长取得联系核实,也存在疏忽;3、事发后,蒋*积极抢救并报告上级部门,是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很好。4、被害人亲属获得了赔偿,虽是教育科技体育局垫支,但被告人也表明了会偿还给教育科技体育局,有赔偿的诚意。5、被害人亲属获得赔偿后,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6、被告人在幼教事业中作出了较好的成绩。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蒋*在历年的幼教工作中所获得的荣誉证书;2、蒋*的公公廖**、婆婆刘**的残疾证;3、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对蒋*从事教育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事发后,蒋*恳请他人及时向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对蒋*也予以了谅解。因蒋*暂时无经济实力支付赔偿费用,由我局代为垫付。现蒋*及其家人愿以其劳动收入逐渐偿还我局垫付的赔偿费用,且蒋*在多年的任教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被评为先进,其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奖,蒋*是过失犯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以体现对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一名普通教师的关爱和回报。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事发后,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已代为赔偿死者亲属张某某、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5万元,死者亲属对被告人蒋*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抢救现场将情况及时报告给了自己的主管单位,警察在医院抢救现场将被告人带走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蒋*明确表示今后会尽力全额偿还教育科技体育局垫支的赔偿款;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多次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蒋*系善意用私家车搭乘被害人王某某到校上学,因工作事务繁忙,未到车上确认就轻信了他人已将被害人抱下车,被害人所在班的班主任亦未认真核实被害人未到教室的原因,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虽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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